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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3年03月10日 00:26:49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量:15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学前教育,全省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率稳步提升。到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4352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7%;全省119个县(市、区)中有85个县(市、区)通过了我省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的验收,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71.4%;幼儿园教职工总数42782人,其中专任教师为28909人,为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整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幼儿入园率较低,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偏少,幼儿入公办园难和入民办园贵的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学前教育经费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承包、转让等现象严重,城市住宅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幼儿教师素质不高,待遇偏低,教育教学中还存在“小学化”、“成人化”倾向等,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进。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迫切愿望和期盼,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家及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坚持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方向,以政府办园为主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目标,积极推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通过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覆盖率,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注重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在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

——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探索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快乐成长。

——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时间,确立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集中力量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幼儿园,努力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多元并举、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体系。到2013年,全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600所以上,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至2所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最低达到63%以上,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好的地区达到85%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75%。“入园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启动“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区)新建、改扩建200所以上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推进乡(镇)中心园建设,全省1/3的乡(镇)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入园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规范整顿;规范幼儿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工作,分别组织500名园长和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培训,市、县级培训和园本培训同时展开。

——2012年,继续推进“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新建、改扩建200所以上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全省2/3乡(镇)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继续实施园长、教师培训工程,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0%。

——2013年,继续推进“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新建、改扩建200所以上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全省城乡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达到600所以上;各乡(镇)至少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最低达到63%以上,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好的地区达到85%以上,“入园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5%以上,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接受新一轮的培训,幼儿师资队伍基本稳定,素质明显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从2011年起,全面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城乡新建、改扩建600所以上标准化的公办幼儿园,全省新增入园人数18万人以上。

(二)完成乡(镇)中心园建设工程,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山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09〕22号)要求,以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举办为主,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每乡(镇)建设1至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园逐步剥离,独立建园,规范管理,并合理配置公办教师。

(三)推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新建、合建、扩建或开发商建成移交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使用,基本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四)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整体发展布局要求,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安全等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2011年底前,各市要完成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经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取缔。2013年,所有幼儿园要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按照标准配齐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建设并办好3所左右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的培养模式,扩大高校本科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

(七)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和即将出台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指导与配备,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积极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支持条件,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2.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还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省财政新增教育经费支出部分向学前教育倾斜,每年确定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列入“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及财力困难县的幼儿园建设。各市、县财政要按照行动计划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及设施设备配置。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规定及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投入体制。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二)完善制度,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建立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验收制度。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精神,制定我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标准》,并结合各县(市、区)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启动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

2.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省、市要建立学前教育评估督导、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每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全面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将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山西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同时,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4.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划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县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

5.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办园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省里制定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同时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

(三)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1.核定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在2011年底前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定编制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2.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补充机制。教育部门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格认定程序,严把入口关。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其公办身份不变。非公办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幼儿教师地位,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积极探索非公办幼儿教师统一管理的模式,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可通过设立津贴补贴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4.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幼儿教师的培训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省负责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针对不同类型幼儿园的需要制订园长培训方案,分期分批遴选园长进行培训,有效提高园长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各市、县组织对所有幼儿园在岗教师进行全员培训。要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各种形式资助学前教育。要充分发掘本地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五)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幼儿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各地要按照城乡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将幼儿园布局纳入本地区的教育整体规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要按照“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豪华”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要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省所有幼儿园达到国家及省基本办园标准。

(六)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我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幼儿成长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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