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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2013年03月10日 00:28:4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访问量:108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晋政发〔201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满足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规范化的学前教育需要,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学前教育资源逐步扩大,幼儿入园率逐年提高。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普及水平和办园质量亟需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注重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将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学前教育事业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2011-2015年,全省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1000所以上,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好的地区达到85%以上。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按每5000-10000人口规模,规划建设1所规模适当的幼儿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保障留守儿童入园。每个乡镇都要规划建设1所以上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人口居住集中的大村可独立办园,也可依托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班);一般行政村可在小学附设幼儿园;居住分散的村或村民小组,应按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设立幼儿教育点、流动幼儿班或游戏活动小组。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及其他公共资源,要尽可能按标准规划改造成幼儿园(班)。

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特别是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派驻公办教师、优惠划拨土地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地在城镇居住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要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设为公办幼儿园。开发商按规划已建设的幼儿园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在当地政府统筹下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具体管理办法。

三、加强教师配备和培养

各地要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

按编制标准配齐公办幼儿园教师。完善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师资力量配备。组织制定我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以园(班)为单位予以核定。根据在园幼儿数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核定,并按核定数足额配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非公办幼儿园由举办方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新聘任的幼儿教师须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公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目前尚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可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工资、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切实保障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农村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高等师范院校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鼓励专科以上应届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后,充实幼儿教师队伍。采取入编、补贴、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从2011年起,每五年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及保育员进行一轮培训。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地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省本级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农村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我省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市、县财政每年要从财政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改造、配置和教师培训等。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建立完善扶持政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幼儿园采暖、水、电、气等费用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各地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努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五、严格规范管理

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主管部门每年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幼儿园,由主管部门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及办理相应手续;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13年,所有幼儿园要达到办园许可标准。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投入机制。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严格规范办园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严禁幼儿园组织任何带有商业色彩的活动。

六、强化政府责任

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经费支持力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工作问责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各地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重点评估政府责任落实、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经费筹措与投入、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启动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各地要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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