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不符的
解决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由于我省一卡通建设早于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建设初期制定规则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由公民身份号码生成,生成后保持不变。在近2年的一卡通运行过程中,出现多起因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导致与社会保障号码不一致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出台了《社会保障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解决办法》,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系统改造工作。遵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使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号码保持一致。
附件:社会保障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解决办法
附件:
由于全省一卡通系统已运行2年,贸然改动对于目前的社保卡数据和各个系统都有影响,为遵循原制发卡及使用卡的流程,且保障业务系统改造工作量最小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改造方案,即变更原社会保障号码字段BCC001的含义:
具体事项如下:
1、修改一卡通应用平台接入规范中的定义,将指标项BCC001的含义由“社会保障号码”改为“社保关联号”。今后将只作为一卡通系统内部关联的内部标识。仍保持生成后终身不变的原则,减低一卡通整体系统维护的复杂度;
2、保持制卡时卡面印刷的社会保障号码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3、业务系统需进行检查,将指标项BCC001对应的中文显示名称由原来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社保关联号”。
4、业务系统中无论公民身份号码正确与否,社会保障号码都与其保持一致,如需显示社会保障号码值的一律改为显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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