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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村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经济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对象界定标准》(试行)

2014年12月17日 01:57:00 来源:杜家村镇中心小学 访问量:589 作者:王应平

杜家村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

经济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对象界定标准

(试行)

    为规范我校附属幼儿园家庭贫困幼儿资助工作,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顺利推进我资助政策实施,明确受助幼儿认定条件,体现教育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贫困家庭幼儿不受经济影响,按时入园完成学业,特制订资助界定标准

第一条  资助基本条件。凡在我校幼儿园就读且办理正式幼儿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申请资助基本资格。 

第二条  资助必备条件

(一)居住条件

   以下几种情形,因幼儿家庭居住条件相对恶劣应考虑给予贫困资助。

1、近十年内无自建住房的;

2、居住在上世纪修建的木石结构、土窑洞达十年以上的;

3、被当地政府列入危房改造项目但没有完工的;

4、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家庭幼儿;

5、长年居住地距本园距离超过10公里的家庭幼儿;

6、至今未实现通村公路的贫困家庭幼儿;

7、幼儿所在村社被当地政府列入移民搬迁项目规划的;

    8、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幼儿;

  (二)家庭成员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家庭,其幼儿因父母情况特殊应优先获得幼儿贫困资助资格。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2、父母离异或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4、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5、女性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6、家庭成员中,幼儿兄弟姐妹在三人以上且人年均收入不达1500元的贫困家庭幼儿;

7、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幼儿;

(三)身体条件

以下幼儿家庭,因身体条件限制,应优先获取贫困资助权。

1、残疾幼儿(包括肢体、聋哑儿、智力障碍等);

2、父母一方或双方存在肢残、智障等达到三级以上的贫困家庭幼儿;、

3、父母一方或双方患严重精神病的贫困家庭幼儿;

4、父母一方或双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幼儿;

5、近三年内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且未办理新农合结算手续的贫困家庭幼儿;

(四)经济状况

以下所列几种情形,因幼儿家庭经济条件极差,应考虑给予资助。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致贫的;

2、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幼儿

3、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的家庭幼儿

(五)涉嫌违法犯罪家庭幼儿资助

以下几种涉嫌违法犯罪家庭幼儿可以酌情获得贫困资助申请。

1、幼儿父母一方被判除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期徒刑且服刑时间超过半年的;

2、幼儿父母一方被强制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半年以上仍未有合法、固定经济来源的幼儿;

3、幼儿父母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负案在逃达半年以上的;

4、幼儿父母一方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仍未戒除毒瘾的;

(六)需要特别照顾的贫困家庭幼儿

以下几种情况,因父母品行优良且家庭较为贫困,受人崇敬,应酌情给予其子女贫困资助。

1、幼儿父母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有立功表现、家庭较为贫困的;

2、幼儿父母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较为贫困的家庭幼儿;

3、一般性贫困家庭幼儿父母关心学校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被学校采纳的;

4、一般性贫困家庭幼儿父母为学校争取赞助、资助项目效果明显的;

第三条  资助资格的丧失

(一)需要规避不良品行的家庭

以下六种情形的家庭,因幼儿家庭成员品行不端不得申请贫困资助。

1、幼儿父母一方涉嫌黄、赌及毒品运输、贩卖活动的;

2、幼儿父母为地方黑恶势力,为害一方的;

3、幼儿父母恶意诋毁学校及其教师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幼儿间打架斗殴而家长袒护,对师生打击报复的;

5、幼儿父母恶意拖欠学校合法收费的;

6、在资助申请中,家长提供虚假资料经查实的;

(二)家庭居住条件变化

以下几种情况家庭幼儿,因其家庭居所改变不再享有资助资格。

1、在本镇范围之外有第二处住房的幼儿;

2、幼儿所在家庭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

3、被当地政府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完毕的家庭幼儿;

(三)家庭成员身份变动

以下几种情形,因幼儿父母身份变化致家庭经济好转不再拥有资助资格。

1、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自然村担任村支书、村主任、会计、计生助理员、护林员、防疫员、乡村医生等职务达一年以上的;

2、幼儿父母中有一人以上长年外出打工的;

3、幼儿兄弟姐妹(未婚)中有一人长年外出打工且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

(四)家庭经济收入改善

凡属以下几种情形的幼儿家庭,因家庭经济条件改善不得拥有资助资格。

1、幼儿家庭成员中有持营业执照、驾照及其它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执业资格证书的;

2、幼儿家庭成员中拥有私家车,或从事客运、货运业务的;

3、幼儿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含一人)在国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任职的;

4、幼儿家庭成员从事规模养殖、经济植物种植的;

5、幼儿祖父母中有一人以上(含1人)有固定收入或领取退休金的;

6、幼儿家庭近三年内一次性获赠遗产达三万元以上的;

7、近三年内获得过亲朋大额接济(3万元以上)的家庭幼儿;

8、幼儿家庭成员近三年在有奖竞猜活动中一次性获取意外中奖达1.5万元以上的;

9、幼儿家庭成员近三年内一次性获得拆迁补偿金达两万元以上的;

10、幼儿家庭成员中近三年内因占用耕地或土地经营权隶属于本家庭成员的荒地、荒坡、林地等获得一次性补偿达两万元以上的;

11、幼儿父母一方或双方虽有残疾但仍有劳动能力,且年收入达到一万元以上的非贫困家庭;

12、幼儿家庭成员中最近一年有一人外出旅游超过五天的;

第四条  附则

1、本《标准》中所列家庭成员中的兄弟姐妹指未成家自然人的;

2、本资助《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杜家村镇中心小学所有;

3、本资助《标准》自2014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贫困幼儿资助条件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自动失效;

4、在本资助《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矛盾的地方,应以学校裁决结果为准。

5、若幼儿家长对本《标准》存有疑义,应主动提出修正意见;在修改意见未正式行文公布之前仍以本《标准》为申报标准。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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