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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印章,你盖对了吗?

2018年11月03日 22:02:06 来源:学公文 访问量:296


盖章,是秘书的日常工作。这项工作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大,风险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管理乃至法律方面的问题。盖章是否规范合理,不仅是对秘书职业技能的考验,更会对整个单位的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新标准),小思编在此为大家整理了公文中规范盖章的注意事项,以供参考借鉴。

单一机关行文时

1.要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2.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 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3.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机关行文时

1.各发文机关署名要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

2.印章要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3.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4.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无论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机关行文,都要注意以下两点(划重点)

1.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2.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盖章虽然只是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小步骤,但身为公文处理人员,我们仍需认真对待,用心把握国家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及时总结、梳理工作中的情况,把好公文中的每一个印章,为公文质量增添色彩。

在公文处理中,盖章不规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应当加盖机关印章的却不盖章。

理由是上边有过规定:文件有红头时可以不盖章。殊不知这种“可以不盖章”的规定原本针对的是党委机关的某些特定的文件。即使是党委机关的公文,也是有条件的,不能一概而论。

不应该盖章的却又硬要盖章。

比如,按照规定,经法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是无须加盖机关印章的,但有人总觉得不盖章似有不妥,硬要去盖章,却又弄巧成拙。

文头的发文机关标识与落款处的印章不一致。

文头是“XX市档案局文件”,落款处盖的却是“XX市档案局XX处”的印章;或文头是“XX市档案局文件”,落款处盖的却是“中共XX市档案局委员会”的印章,或者是反过来,党委机关文头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公文不加盖机关印章的情况:

属公文特定格式的“会议纪要”不加盖机关印章

由于会议纪要的种类不同,格式的要求不同,盖章的要求亦不同。从是否盖章的角度说,会议纪要可分为无须盖章的会议纪要和必须盖章的会议纪要两种。

必须盖章的会议纪要,指的就是“文件”式会议纪要。这种会议纪要的发文机关标识(文头)带有“文件”字样,其标识格式与正规公文一样。

无须盖章的会议纪要,指的就是简报式会议纪要。这种会议纪要的发文机关标识(文头)按《格式》的规定由“‘XXXXX会议纪要’组成”,不带“文件”字样,“不加盖印章”。因为这种会议纪要的格式编排与通行的简报极为相似,即正文之前没有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又不在正文之后,事实上也无法盖章。

命令(令)、议案须由领导人签署(或加盖领导人签名章),但不加盖机关印章

“命令(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文的最高级形式。“命令(令)”无须加盖机关印章而要由机关负责人签署。签署指机关领导人在公文落款处签写姓名或加盖签名章,代表公文的作者,证实公文的效用,并将签署的公文向外发出。

除“命令(令)”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案”,也不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由机关领导人亲笔签署(或加盖领导人的签名章)。

“议案”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如法律案(通常简称法案)、预算案、弹劾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议案等。由具有提出议案权的机关(在我国则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个人(在我国则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由议长(在我国则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所设议案审查机构(如各种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作为正式议案提交全体会议(在我国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其已通过者,则称议决案。

“议案”的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比较固定:一是主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如“XX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全体会议”;二是主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XX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定会议通过的决议类公文不加盖机关印章

“决议”是典型的会议文件,“决议”是党委机关的规定文种,行政机关不用。

“决议”是无法盖章的,这倒不是有什么硬性的规定,而是没办法盖章。“决议”是经法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而这些法定会议一般是没有印章的,比如党代会、人代会、工代会、团代会、股东代表大会等,所通过的决议,都无法盖章,因此就不盖章。正是因为无法盖章,所以才把成文日期由正文之后改为标题之下加括号。如果有章可盖,那成文日期当然就不用变动了。

“决定”是否盖章有两种情况:如是法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也是无法盖章的;如是从其他渠道形成的“决定”,当然就应该盖章了。 

联合上报的公文,协办机关可以不盖章

在公文处理中,联合发文是常见的。

在联合发文的组织过程中,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盖章的要求也不一样。如是联合下发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即可,协办机关无须加盖印章。(来源:网络收集)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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