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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责岂能轻飘飘

2016年06月06日 16:18:25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访问量:140 作者:杨国营

  今年高考,“严”字当头。去年11月“作弊入刑”后,今年高考无疑是一个重要“试验场”。为预防高考舞弊,湖北、山东等地严格控制大学生高考期间请假,河南警方对涉高考违法犯罪“零容忍”,北京各高考点配两个“考场狗”查作弊,广东多地考生进考场要先验指纹再刷脸……各地媒体不约而同地给今年高考贴上了“史上最严”的标签。如果说这一项项措施主要还是为了预防,教育部日前公布的“高考违纪作弊考生已入学的将取消学籍”则侧重于事后追责,重拳发出,在舆论场引发一片回响。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应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这是少不了的“三部曲”。关于三者的轻重关系,舆论场中有不少议论,比如有声音认为,事前预防比事后追责更重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针对一些热点问题,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各种预防措施层出不穷,一心想把“篱笆”扎得紧一些、再紧一些。这种思路和做法固然有其必要性和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事前预防的本质是防守,而众所周知,再严密的防守也会有漏洞。以高考防作弊为例,过去历年的事前预防措施不可谓不严,但仍难免有心存侥幸者铤而走险、投机取巧,违法成本过低、事后追责力度不够才是症结所在。以最为典型的“枪手”替考为例,以往很长时期内,对“枪手”和被替考者通常只是采取“禁考”“取消成绩”“通报批评”等措施,即便“枪手”被抓现行,也只是按照治安处罚法给予轻微处罚。违法成本过低直接导致“枪手”们肆无忌惮,替考现象屡禁不绝。

  事后追责机制的巨大价值在于,它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彻底断了原本有违法违规意图者的念想——即便一时蒙混过关,日后终究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而如果这种代价是长期甚至终身性的,其产生的巨大威慑力将会是维护法治和秩序的重要屏障。

  国务院日前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少媒体捕捉到了其中一大亮点:针对广受关注的“毒地”问题,计划中规定,发现“毒地”,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一个“终身追责”,不啻给各个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戴上了紧箍咒,以后即便转岗、离职、退休,也要为曾经的错误决策付出代价。这恐怕比任何预防性措施的效果都更值得期待。

  事实上,无数事实一次次地证明:再周密的预防措施,也可能一一失守。以近两年频发的“毒跑道”问题为例,仅仅在上周,北京、沈阳等地又有小学连续爆出疑似事件,学生出现流鼻血等不适症状,家长怀疑与学校的塑胶操场有关。尽管当地有关部门尚未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但一个不容回避的关键问题是:不管是不是塑胶操场惹的祸,学生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了直接威胁,到底谁该为此负责?如果不转变观念,建立严格的事后追责机制,而只是着眼于事前预防,仅以“毒跑道”为例,涉及那么多环节、部门、个人,岂非防不胜防? 

  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也是防不胜防的典型。据媒体报道,最高法建议,研究设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共同研究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迫切问题。应当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涉及教育、预防、打击、矫治、保护等诸多方面,而做好预防,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怎么做都不为过。但一个广受诟病的现实是,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长期以来力度偏软,事后追责显得“轻飘飘”。如果不提高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犯罪分子施以重罚,如何能够震慑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严格事后追责,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形成倒逼机制,从而真正形成威慑力,达到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可以说,严格事后追责是最好的预防,在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事后追责机制是“利矛”,也是“坚盾”。(杨国营)

  《中国教育报》2016年6月6日第2版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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