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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实施这些行为,小心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9年02月12日 09:17:31 来源:杨恩雄律师 访问量:71


在刚过去的2018年,有不少人在网络上实施了某些行为,而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刑罚。我们通常会认为,寻衅滋事一般只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例如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拦截围堵等),但是,在网络空间上,一样有可能构成该犯罪。笔者在此结合2018年的司法判例,为大家讲下,在网络上实施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以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呢?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寻衅滋事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哪些情节构成寻衅滋事,例如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文主要探讨网络上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该司法解释不展开讨论。

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诽谤案件解释》),该司法解释的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的规定,网络上实施两种行为,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侮辱他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我们下面分析一下2018年的一些判例,本文的所有判例,都有相应的案号,细节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阅。

网络上骚扰、辱骂他人

案号:(2018)辽0115刑初5号,被告在“快手”平台上,多次录制并转发辱骂交警的视频,一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案号:(2018)豫0603刑初168号,被告因婚恋矛盾,通过短信、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骚扰,同时使用“呼死你”软件拨打骚扰电话,同时在微博、百度贴吧等地方发帖,在住宅楼道等公共场合写字,辱骂被害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案号:(2018)鲁0283刑初392号,被告与受害人曾经交往,后面向被害人索要交往时的花费未果,为报复泄愤,多次将其与受害人开房时拍的裸照、视频,发送到朋友圈、微信群中,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前面的三个案例,被告通过网络对受害人进行骚扰,影响了社会秩序,符合《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

伪造、散布虚假信息

案号:(2018)吉0721刑初241号,被告在互联网上,伪造虚假信息2条,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被点击约25万次,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21条,被点赞六千余次,评论七百余次,转发三千余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号:(2018)粤0106刑初1185号,被告为了提供网络关注度,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多次,所发布的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了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关于伪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我们看一下前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问题来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七年,编造其他虚假信息,则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十年。显然,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而法定刑却更轻,此处,我们的法律显得不太协调。

最后结论:编造散布恶劣的信息最高判七年,编造散布一般的信息最高判十年。笔者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最高法、最高检的《寻衅滋事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不应当再被认定为犯罪。

总结

本文讲解了一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在2018年的部分判例。网络并不是法外空间,我们在利用网络发布自己言论的时候,也要注意切勿触犯法律的规定。网络有风险,言论需谨慎,谢谢。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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