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医药发〔2017〕99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山西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医药发〔2017〕18号)精神,结合各医疗机构具体的执行情况,现将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各医疗机构以规定的价格为基价,可在10%的范围内向下浮动。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耳鼻咽喉手
术使用低温等离子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晋价费字〔2014〕107号)文件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1.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