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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5年01月17日 21:09:14 访问量:1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晋教体函[2014]31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秋季学期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防范食源性疾病、饮水污染事故和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学校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学校卫生防疫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开学前后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校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和人员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机制健全有效。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注重突出方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落实预防措施,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将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等作为日常监测、防控传染病的重要预防措施常抓不懈。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统计、整理疫情监测情况,对可疑病例及时发现、排查、隔离,立即安排到正规医疗单位就医,对就医情况进行跟踪,掌握病情发展动态,并在当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防止传染源进一步传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做好新生入学(园)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求接种不全、漏种的学生必须在补种以后才能入学(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好新生入学体检和在校生年度体检工作,将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检查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必检项目,并做好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秋季学期开学初重点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学校食堂的操作场所、用餐场所及设备设施用具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对假期中储存的米、面、油、调料等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报废过期、变质、遭受鼠虫害的食品原料,对食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进行传染病防控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培训,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防病意识和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季节特点和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防治秋季肠道传染病、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呼吸道传染病等为主的系列健康教育活动。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采取主题班会、讲座、观看录像以及健康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教育形式,向广大学生普及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防病能力和公共卫生责任感。各高等学校要利用选修课、校园文化月、社团活动等对大学生开展健康教育,大力营造人人重视健康、珍爱健康的教育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卫生部门定期对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尽早发现隐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因失职、渎职而导致学校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聚集性传染病疫情的,严肃追究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山西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教办【2012】17号)要求,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或不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迟报、瞒报、不报者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1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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