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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寿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

2014年02月11日 09:50:35 来源:来自博客 访问量:4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教师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县教育局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受聘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学校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录用教师,由县教育局根据需要做出方案上报县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批后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章  编制与工作量

第五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各学校都应严格按闽政文[2008]344号文件规定定编。初小以上学校严格按教师与学生比定编到校。学校编制师生比为: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小学在校生10-3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城镇、农村初中学校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高中学校按员生比1:12.5配备教职工。

第六条 各学校要按照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岗、定员,不得随意增加管理辅助人员或非教学人员;同时应从严控制雇用临时代职、代课人员,否则学校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中学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为10--14节,中心校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14节,完小以下小学各中心小学根据实际另行制定。学校处室正主任(含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处室副主任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各校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减少教学课时数,但不得少于专任教师课时数的一半。学校班子成员任课情况每学期如实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进修

第七条 教师培训是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职务晋升培训,高一层次的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培训等。

第八条 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新教师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新任班主任岗前培训不少于30学时。要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教师继续教育课时没有完成的,不得晋职、晋级、评优评先。

第九条 教师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十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十一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1年,1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岗。

第十二条 教师在职报考研究生的,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凡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三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原则。超编的学校原则上只能调出不得调入,如确属短缺学科的教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流动原则。即按照人才的合理流向,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解决人才积压、人才浪费和人才紧缺问题。通过合理流动,发挥人才的专长,提高工作效率。

(二)按需调配原则。即依据各教学单位核定的编制,按学校所缺学科教师的需求有目的地调配教师。

(三)优先调配原则。缺编教师严重的学校、边远学校优先调配教师。

(四)就近调配原则。即根据教师的家庭住所,尽可能考虑就近学校调配。

(五)择优调配原则。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角度考虑,优秀人才应享受优先调配的待遇。如有指导全县开展教学教研活动的学校,应当考虑优秀教师的优先调入。

(六)因才使用原则。即根据人才的专长、资格、能力和志向等条件,安排(调整)适当的工作,做到才以致用,大才大用,小才小用,各得其所,各尽其才。

第十四条 调动审批程序:坚持“资源互补、合理流动”的原则,根据工作、生活需要交流教师,教师交流一般在暑假进行。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交流的教师,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印制的《教师调动审批表》。要求调到县外的教师,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本人书面申请及《教师调动审批表》报县教育局人事股。

交流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在每年7月15日前将《教师交流申请表》上交县教育局人事股。人事股根据各校教师需求情况,提出初步交流方案,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交流手续,交流只限于同学段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服务期制度。教师提出调动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期限,否则,不予考虑其交流与调动:

1、通过在职进修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后服务期不少于5年;

2、获得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等省级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特级教师原则上不调离中小学,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离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3、获得市学科带头人等市级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

4、获得县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5、从县外引进的紧缺专业教师服务期不少于6年;

6、新招聘的毕业生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满服务期限的原则上不得跨县调动,不得报考高一级院校离职学习;对服务期未满而要求调离我县教育系统或报考高一级院校离职学习者,须向用人单位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对未经同意自行离岗的,按自行离职处理,不予办理调档手续。

7、凡具有本科学历的初、高中教师;中小学中高级职称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中小学行政班子成员等参加县外和非教育系统的招聘考试或工作调动之前,必须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工委研究并按市、县有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调动管理规定上报审批(市委组[2006]56号,寿委组通[2006]83号)。

第十六条 建立城乡中小学教师合理有序流动和支教制度。

(一)农村教师进城选调相关条件及程序:

农村学校教师选调进入城区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师德表现好,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近三年师德考核连续优秀;

2、在边远乡镇学校任教三年以上,其它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四年以上,(寿宁一中、小学技能科另行规定);

3、小学需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需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近三年来承担过毕业班教学或县级及以上公开教学,有一篇以上所任教学科论文(课题)在县级及以上获奖或汇编。

(二)县内各中小学教师交流,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交流:

1、师德表现好,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工作踏实勤恳。

2、城区学校在本校连续工作满五年;农村教师在边远乡镇学校任教满三年,其它农村乡镇任教四年以上。

3、确因家庭生活有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教师。

第十七条 组织纪律

(一)对以闹调动为由,消极怠工,无故旷工,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大的教师,不准调动,并处待岗。

(二)对表现差,纪律散漫,工作不负责任,谩骂领导、同事,群众意见大的教师,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决定上报县委、县政府。

(三)教师的调动,必须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凡被调动的人员要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工作。无正当理由,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超过报到时间5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工资的30%。逾期15天不报到的,作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管理

(一)严格控制外系统、外县(市)借调教师。县委、政府重大项目和短期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借调中小学教师的,经借入、借出双方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县教育局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应在借用期满前7天按规定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被借调人员在借用期间的计生综治等责任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单位对被借调人员的工作鉴定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借出单位,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否则,不予考核。借到县外和县内非重点项目单位的原单位停发其工资。

(二)教育系统内不得随意借调老师,因教学需要,农村中小学之间确需临时借调的,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研究并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任教。凡未经批准,学校擅自允许教师借调到系统外的要追究校长责任。被借调教师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六章  休假与请假

第十九条 病假:根据本人申请和医院(卫生院)医生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的诊断意见,视病情给假天数。15天内应持有乡镇或县级医院以上医疗证明;15天以上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相应检查材料。

第二十条 事假:事假当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不扣代课金;事假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时间,30个工作日以下(含30个工作日)的,扣发其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5天)×事假累计超出天数;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其基本工资到正常上班时止。

第二十一条 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者给假五天,晚婚给假十五天(含双休日)。

第二十二条 分娩、哺乳假:女教职工产假56天,晚育的产假增加到9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加90天(含产前请假时间和法定节日假,但不含寒暑假)。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男方结扎休假7天、女方结扎休假21天;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给假14天,人流加结扎给假30天,引产给假50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包括产假最长总计不能超出一年(含寒、暑假时间),哺乳假期间的代课金按每月不低于300元或按学校聘请代课教师的实际工资支出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配偶逝世的给假七天。超假的按事假处理。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四条 请、销假程序:

教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因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到学校、县教育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请假审批权限:教师请假在15天以内由中小学校长批准;请假超过15天的由中小学校长签署意见,中小学校长签署意见时,应严格审核请假教师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请假类型签注意见,同时分娩假应注明准生证号、独生子女证号,哺乳假和育龄女教师请事、病假应注明计生“两查”情况,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附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并逐月上报教育局批准;中小学校长请假3天以上(含三天)报教育局批准。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按管理权限报批。

2.教师请假后,应及时办理有关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者,学校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教师的请假要严格登记,定期公布。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校工作者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整课程不到校工作者,均按旷工论处,每天扣发其月工资总额的双倍日均工资,当月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再加倍扣发其工资。教师请假、旷工的天、节数必须记入教师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假期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2.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而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3.因公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应予以照发。

4.女教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在批准的婚假、丧葬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七章  退 休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学校要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由组织出面谈话,并在退休年龄达到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离退休手续。教职工退休的当月月底,学校要举行庄重、简朴的欢送会。各学校须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病因伤要求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向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到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病退或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年度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一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激励机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委、县政府、教育局和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县教育局将每学年评选一次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坛新秀,并从中推荐人选参加市、省级的优秀评选。

第三十条 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教师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考核由教育局和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一次旷工3天以下或一年累计旷工6天以下的,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一次旷工4-10天,或一学年内累计矿工7-20天的,扣发双倍日均工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一次旷工11-15天,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21-30天,扣发2.5倍以上日均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旷工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无权批准教师停薪留职。教师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返回原单位者必须向县局和所在学校作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后,可继续安排其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学校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书面通知和公告后逾期不归的,学校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师岗位巡查制。各校按月上报教师考勤情况,校长和经办人要签名,对擅自离岗而学校隐情不报的,要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教育局定期不定期地对教师上岗情况进行巡查。凡擅自离岗或雇人顶岗连续15天或一学年内累计30天以上者,学校应立即发出有关催促返校的书面通知,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县教育局,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其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查实后给予行政处分:

1、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2、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7、违规进行有偿家教,有偿寄养,社会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8、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复习资料、各种报刊或其它商品的;

9、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其招揽学生的;

10、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11、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教师,按相关程序予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 给予教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决定报县教育局备案;给予教师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形成处理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对自动离职的教师的处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处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工委、教育局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教育工委、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寿宁县委教育工委    

寿宁县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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