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09日08:36 来源:《燕赵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今后,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偿了,最高可赔偿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食药监局共同出台了《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对补偿范围、诊断鉴定、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原《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补偿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接种疫苗致伤亡给予一次性补偿
依照该办法,受种者在河北省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
据悉,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其中,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质量造成损害等六类情形不纳入
“异常反应”赔偿 记者还了解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异常反应,也不适用《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但是,该办法同时规定,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除疫苗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损害外,还有五类情况被排除在“异常反应”之外。分别为,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异常反应死亡一次性补偿最高10倍年收入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依据该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经济年鉴》为准),最长补偿10年。计算方法:受种者死亡一次性补偿费=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一至十级伤残等级,补偿系数为1-0.1,最长补偿20年。
计算方法: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一次性补偿费=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系数。(记者王丽 实习生刘欣、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