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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的惩戒和教师的惩戒权

2019年10月14日 07:14:56 来源: 著名社会学者胡顺安 访问量:103

 
著名社会学者胡顺安

今年,关于教育和师生关系的话题格外多,从《今日头条》到央视,手机屏幕连续被刷爆。先是从2018年12月河南发生的“20年后学生反削老师”并同步录制传播视频发端,继而是今年8月,贵州遵义一男子偶遇并辱骂15年前的业师,将“辱师门”事件的舆论助推到高峰。再接着,陕西商洛一教师长期频繁辱骂成绩差的女和山东五莲县教体局对优秀教师杨守梅惩戒顽劣学生逃课的“三连罚”,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所有事件背后的指向,都关系到教育惩戒和教师惩戒权的问题。

网络舆论唇枪舌战,烽烟四起。但无外乎有三种观点:一种持赞成态度,认为保持尊师重教,维护师道尊严和社会公序良俗,支持教育惩戒和教师惩戒权;一种持反对意见,认为现在是文明法治社会,对学生只能批评教育,不可惩戒。第三种是中间派的观点,主张教育需要惩戒,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实施需要规范。

孰是孰非,暂且不论。

我们不妨置身于中国教育的历史大环境中去看待教育惩戒和教师的惩戒权。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本文的阐述,另一方面,我们更能看明白教育和教师是否需要惩戒权,以及应该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

中国的教育,自从两千多年前鲁国孔圣人开辟私塾纳徒和周游讲学,中国就有了戒尺。戒尺,也叫尺,是旧时中国私塾教育中对违纪学生施行体罚所用的木板。 在古代或近现代,学生在学堂上犯错,先生(老师)会拿着戒尺重重抽打三下手心以做惩治。由此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教育的惩戒形式和教师的惩戒权早已经存在。而且,这种戒尺式的惩戒教育伴随着中国的教育历史延续了两千五百余年。直到上世纪中后期,这种惩戒教育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即使二十年前的教育理念和社会环境,仍然存有教师手执戒尺和体罚学生。家长和学生也习惯成自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还心存畏惧,感恩戴德。当然,被惩戒和体罚的学生基本上都是天性顽劣,不守纪律,不爱学习,甚至严重违纪和影响别人的学生。家长不愿意管,很多情况也是管不住。

面对繁重的教学任务和升学压力,面对一个班容量超大的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的学生个体,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多数一线教师对顽劣学生苦口婆心,严厉管教。但仍然有屡教不改的痞子学生,有的简直可谓是“害群之马”,而且是滚刀肉,软硬不吃。在屡次说教没有效果,学生明知故犯的情况下,自然会遭到严厉惩戒,甚至重重体罚。在家庭教育失败,社会影响失效,这也是教师无奈的举措。根据我的观察,学生越是屡教不改,越会遭到更严重的惩罚。而越是遭到严重的惩罚,学生的叛逆和抵制就表现得越加明显与顽固。师生关系就这样陷入恶性循环。

可以肯定地说,凡是被不断体罚的学生,通常多属顽劣捣蛋、屡教不改的学渣(上过学的人都非常明白)。因为,一般情况下,老师不会无端地训斥和惩戒一个遵守纪律、品学兼优的学生。

实事求是地讲,有的老师脾气暴躁,对于正处叛逆期的顽劣学生缺乏耐心,惩戒缺乏艺术,有些失范,甚至过度,随意化和情绪化比较严重。当然,也不排除教师队伍中存在个别素质低下、道德败坏的老师,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动辄辱骂体罚学生,甚至涉及违法。

然而,两千多年来,中国的传统教育基本上就是这样依靠棍棒和严惩,学生有所敬畏,师道尊严和教学秩序在表面上得以维护和维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惩戒形式早已被禁止,“戒尺在手,学生俯首”已成往事,这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近年来,以尊重、赏识和鼓励为主导的教育理念逐步渗透国内的教育界和社会,外加孩子稀少,家长溺爱,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让老师对学生不敢管教,教育的惩戒和教师的戒尺已被束之高阁。即使学生顽劣不学,违反纪律,影响他人,老师也是心存忌惮,不敢行使正常和必要的教育惩戒。

如果略施训诫和正常惩罚,教师就很容易被学生和家长投诉,甚至校闹纠缠,麻烦不断,一些无良媒体过度渲染,推波助澜,引起不明真相群体的敌视。最终的结果,常常是主管部门息事宁人和稀泥,逼迫教师示弱道歉受处分,学生和家长胜利。这几乎已经成为校闹的规律性“模板”结局。

现今所有的校闹已经让教师寒透了心。很多教师暗忖对策:不管了,索性任由学生吧,何必为了工作给自己惹麻烦呢?

而没有惩戒的教育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调查中,一线的教师纷纷诉说目前的乱象:

学生娇气,一点儿挫折都不能受;不写作业,浓妆淡抹,贪玩睡觉;不守规矩,不尊老师;“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校园欺凌严重。有的学生甚至辱骂、殴打老师,家长也蛮横无礼,校闹恶劣泛滥。尊师重教和师道尊严遭到严重破坏和践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常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序良俗面临挑战。

这种乱象的严峻,也同样引起社会关注。多位知名学者发声:教育需要惩戒,教师需要惩戒权!这些声音振聋发聩,起到了一定的好作用。

理论常识和残酷现实启示,教育不是万能的,教师也都是凡夫俗子,除了具备接受专业培训后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没有任何超人本领。如果教育是万能,教师的赋能那么强大,社会就不需要公检法和监狱。这些专政工具的强势存在,充分说明了教育的功能非常有限,教师也不能改变所有的学生。

中国古代的教育,就有了戒尺,古代社会,同样也有监狱。

教育非但不是万能,也并不都是和风细雨。教育不能一味地和风细雨,鼓励表扬。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和栋梁。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鼓励和赞扬,也离不开适当的批评和惩戒。

教育学理论也有论述,教育必须带有惩戒。惩戒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接受惩戒,承受挫折也是一种教育,是人生必须经历和面对的成长,不能回避。

每个人都存在天然的个性差异,针对各种品行和脾性的学生,在一个复杂多元的教育群体中,要维持教学秩序,维护群体规则,遏制校园欺凌,就必须把教育惩戒权赋予学校和教师。

惩戒既然是教育的构成部分,适度的惩戒权自然也就成为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之一。

2009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为“适当”,缺乏更加明确的解释。因此,面对学生在校园或教室里所做的不当行为,如个别学生破坏课堂纪律、“问题学生”顶撞老师、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等,老师们往往不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想管却不敢管。学生的过错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批评教育和纠正,其过错行为很容易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做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对任何人来说都不例外。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主要是把焦点放在对教育主体或成年人的约束上,对于未成年人犯错如何处置,法律方面尚属于“模糊地带”,制度设计也是盲区。以至于类似事件发生时,教师和学校很难有效应对,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师生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侵害。

目前,社会上一谈起对孩子的惩戒,就有人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个别无良教师打骂体罚学生的事件胡搅蛮缠。但是拿这些说事的人必须明白和不能忽视的一点,就是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和一致性。权利人可以享受权利,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群体的自由与合法权利。《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学生尊重老师,遵守纪律,不在教室和校园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可见,尊重师长,遵守纪律,维护良好秩序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学生如果违法纪律,破坏良好秩序,妨害其他学生的学习权利,教师有权制止,批判教育。为了保证教育的正常有序进行,为了保护大多数其他学生的利益,对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进行必要的惩戒。这是教学规矩和群体规则,违反了必须得到处罚。

不可否认,教师队伍中也的确存在极少数职业素质差,人品不好,甚至道德败坏的人,他们的惩戒失范乃至违法现象必须依规严加制止和依法实施惩处,但这些都不能成为阻挡教育和教师正常实施必要适度惩戒权的借口。

教育必须带有惩戒,教师必须赋予惩戒权。对于教育惩戒,应该达成更多共识,即教育惩戒不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的教育方式,而是现代教育的一部分。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权利。

教学中的教导需要教育的秩序与教师的权威。没有惩戒,秩序和权威必然渐被稀释和消解。教师与学生人格平等并不等于权利相同,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也并非对学生权利的侵犯。综观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赋予教师惩戒权。很多中国家长只是选择性地欣赏其赏识教育这一点,完全忽视乃至摒弃其惩戒的那一面。这样是非常片面的,不容易全面认识教育现象。

教育的本质是传道、授业、解惑。教育学生如何敬畏规则、遵守制度和为人处世的“传道”是首要,传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只能算作授业解惑,排序在后。赏识教育也需要是非标准。学生是由秉性各异的个体组成的群体,在教育过程中,他们每个人的表现是不同的。有的学生学习行为是积极的,值得赏识;有的则是消极的,甚至严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和权益的,在恰当的教育和批评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则必须施加必要的惩戒。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不相悖,奖惩分明才有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是,怎样惩戒,如何才算适度,却是一个很难把握的现实难题。如果度掌握不好,就会出现家长担忧的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的问题,以及教师担心被指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而不愿意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

我们知道,教与学是师生双方相向的共同作用。“教不严”固然可能因为“师之惰”,但如果变成“教得严,师之错”,那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面对一个个不同的学生,听之任之,教师于心不忍;严加管束,家长于心不安。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教育惩戒都不能在教育场中缺席。当然,惩戒并非指教师可以为所欲为,随便惩罚学生。

那么,如何才能在既尊重教师行使维护秩序和保护其他学生权益的惩戒权,又避免惩戒实施的随意化、个人化、情绪化,让受惩戒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之间寻求一个两全其美的平衡点?

鉴于少数教师的惩戒比较随意和过度,甚至有的惩戒已经演变成违法行为,教育惩戒和教师的惩戒权急需规范,需要建章立制。

笔者认为,教育的惩戒和教师的惩戒权需要立法授予。教育惩戒权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厘清教育惩戒的适用场合、方式方法以及处罚程序。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和教育部组织刑律和教育专家、一线教师、各类家长和学生代表,遵循法理精神和教育规律,在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为学校、教师进一步明晰其具有怎样的教育惩戒权,在什么情境下使用哪一种教育惩戒,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程序。同时,要让教师清楚地知道学生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教育惩戒,哪些行为应该交由第三方来处理。有了具体明晰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就有据可循,能够依规、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并得到学生家长的支持和理解。

惩戒一定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在公开监督之下,依规有序实施。惩戒同样需要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尺度就是依理、依法、依规;爱意即指惩戒的目的是出于对学生的关心爱护和促使成长;温度是给予学生温暖,惩戒结束后的沟通和观察需要持续。温度还包括惩戒的适时和技巧,不能简单粗暴;作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教师需要时刻警醒、更加理性,慎用惩戒权。惩戒既要能达到教育训诫和约束改正以及“治病救人”的目的,又要有尺度和温度。老师应该“手执戒尺,眼里有光 ”。

要想在教育过程中更好地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需要“十分详细,操作性强”的细则。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细则制定得越细越好。以法律形式对这些模糊概念进行厘清,让教师有所遵循,完全可以根据细则,安心有效地实施惩戒,严格控制和缩小教师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坚持以规则规范师生的行为,用规则保护师生的权益,避免家校之间产生矛盾。倘若没有具体的细化,教育惩戒权终究只是虚无缥缈的原则性理论,无法真正落实到具体操作上。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对学生在校的所有活动均予以详细规定,包括学习环节的详细要求、校园暴力、网络欺凌、肢体冲突等行为,美国的学校校规中均有明确处罚措施,从禁止乘坐校车、反省反思、长期停学到开除,都规定得非常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和不能做出哪些行为,都有全面的规定。一旦发现学生发生不良行为,老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处理,而没有后顾之忧。另外,校规还具体阐述了学生在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对针对其处罚行为的申诉权。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欧美等国家的教育惩戒制度,认真研讨和制定我们的教育惩戒体制与细则。细化教育惩戒权,不仅能打消部分家长的疑虑,也为老师合理合规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应该在全社会树立师生和家长对规则的敬畏意识,而非对个人和棍棒的忌惮。个人和棍棒的惩戒,是人治,而非法治。我们现在的社会,需要的是尊重规则,法制意识,法治精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另外,学校最好设置独立的第三方惩戒机构,接受教师的惩戒审批,指导申请惩戒的范围、程序、具体方式方法,对教师的惩戒实施监督,协调与处理师生的权益申诉和保护。

终上所述,立法制定教育惩戒权、细化教育惩戒权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

面对客观现实,我们必须承认,因为学生秉性各异,情况千变万化,在教育和教学过程中,难免出现个别教师情急之下违规实施惩戒权的现象,甚至由此引发个别家长的无理校闹,敲诈勒索,干扰教师正常生活,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

作为主管部门的教育局应该怎么办?

专家认为,主管部门应该依规有序开展认真调查,尊重事实,依规协调,依法解决。既要依法保护教师正当合法的教育惩戒权,也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针对无良家长肆意勒索教师,干扰学校工作秩序的违法校闹,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对处置这种乱象颁布了法规。教育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此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违法校闹行为,扼杀校闹歪风。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绝不能为了息事宁人,挑软柿子捏,只一味地处分教师,让教师丧失尊严受委屈。教师的惩戒,通常是在正常教育过程中遇到学生违纪违规,影响课堂秩序和损害其他学生学习权益才被迫实施的。没有老师平白无故地惩戒学生。所以,即使教师惩戒过度,也只能算作失范不当。对于惩戒违规和失范的老师,如果初衷是好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定要奔着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问责为辅”的原则,依法依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屡教不改的再施予党纪行政处分,不能随便处罚,更不能过度和泛滥问责。如果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应该按照程序提交司法部门由第三方依法处置。

近年来,有些地方教师惩戒失范,学生恶意投诉,家长违法校闹,主管部门息事宁人,妥协退让,丧失原则,对家长过分宽容,对涉事教师没有履行《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程序,直接就一棍子打死。方式简单,方法粗暴,问责泛滥,处置随意。山东五莲县二中教师杨守梅因正常惩戒逃课学生被学校过度处分,教育局再追责“连砍三刀”,都是主管部门随意自我扩权乱作为的典型案例。这种令人遗憾和心痛的问责乱象,直接导致《人民日报》和多家主流媒体呼吁要善待基层教师,要立法赋予教师正常的教育惩戒权。

基于对一些教育惩戒权乱象和教师被泛滥问责的深刻反思,立法明确和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已成为社会共识。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可见,规范、明确、细化教育惩戒权,已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和重视。尽快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既是回应社会关切,也是对《意见》的贯彻落实。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教育惩戒权的重点在于“教育”二字。惩戒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这其实意味用好教育惩戒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堪称一门学问和艺术。教育惩戒应该是基于对学生的爱,而不是主观恶意性、情绪发泄式的惩罚,这是基本前提。此外,教育惩戒不仅仅要做到“适度”这么简单,更要讲求科学性和艺术性。比如要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处理时有理有据。惩戒的时机、心理、步骤等,都需要精心考虑。老师只有深入地掌握惩戒这门教育艺术,才能最科学、最充分地发挥惩戒的作用。可以说,正确掌握和科学实施教育惩戒,是为了让学生更少地受到惩戒,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教育事业是爱的事业,教育惩戒是一种爱的惩罚。坦白而言,没有哪个家长不想让老师多“管管”自己的孩子。大部分家长并非不愿意老师对孩子实施惩戒,而是希望老师能够掌握合适的方法。相信只要老师以真诚关心爱护的态度,在明晰的规则下,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学生、家长都能够对老师给孩子提出的批评(包括适度的惩戒)给予理解和支持。

惩戒有度,成长有路。教育惩戒权需进一步进行细化,其范围和尺度也需要更多的探索和研讨。无论怎样,教育惩戒一定要与师爱同行,让学生感受到惩戒中的温度与关爱。惟其如此,教育惩戒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师生的紧张关系才能缓和,家校矛盾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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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9草稿)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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