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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电信诈骗应追运营商银行刑责

2014年03月12日 09:13:14 来源:信息时报 访问量:192

陈伟才在会上展示了电信诈骗集团利益分配图。广州日报记者 邱伟荣 乔军伟 摄

原标题:电信诈骗应追运营商银行刑责

信息时报北京讯(特派记者 廖喜张 蒋隽 徐岚 李楠楠) 昨日上午,连续2年关注电信诈骗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在审议两高报告的发言中,将矛头直指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直言在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和电信运营商也是“既得利益者”,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追究此类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刑事责任。

手机卡实名制未落实

陈伟才分析说,电信诈骗案件中,涉及通信业的主要包括:一是手机卡实名制未落实。警方每打掉一个电信诈骗团伙,都能缴获成百上千张无记名手机卡。二是捆绑电话业务如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管理混乱。三是网络改号电话泛滥成灾。“近年来,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占全国电信诈骗案件90%以上。”四是一些电信员工非法出租网络电话线路参与犯罪。如“9·28”专案,海口市电信局林某等四人利用工作之便,向犯罪窝点提供线路服务,获利20多万元人民币。当警方侦查时,又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涉案银行卡

无一实名办理

而涉及银行业务的则包括:一是发卡泛滥、实名制未落实。深圳警方侦办“4·4”王某被骗2264万元一案中,缴获1720张作案用银行卡,无一张是犯罪分子实名办理。“目前内地已出现提供办卡卖卡业务的非法公司。台湾机场警方经常发现一整包一整包的银行卡从大陆运往台湾”。二是银行网络在境外对境内银行账户转账分解资金毫无限制,赃款数分钟内在境外被卷走。群众汇完钱即报案,警方立即通报涉案的外地银行紧急冻结资金,常常被以未见法律手续原件为由拒绝,致使群众财产损失。

电信诈骗利益去向分析

1.股东(团伙总头目):实际获利占40%。

2.话务团伙员工的工资、提成、培训费,占20%。

3.话务窝点租金、人员日常生活开支,占10%。

4.通信运营商(网络改号线路),二、三类网上倒卖话务商的话费,占10%。其中,境内通信运营商每分钟6分的话费,被二、三类网上倒卖话务商层层加价后,卖到跨境诈骗集团手中,高达每分钟1.5元以上。

5.银行、银联环节的转账、取现手续费及余额损耗,占3%。

6.洗钱、取款团伙的有偿服务费,占17%。其中,洗钱占5%,取款占12%。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

被骗者如何搜集证据?

证据包括:民事诉讼状;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信息;支付诈骗款项的凭证;与犯罪相关的电信运营商资料;与诈骗相关的短信、函件、通话清单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所获取的与诉讼相关的情况说明。

注:这些证据可由受害人自行收集提供,也可由法院发函调取收集。

建议: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追究运营商刑事责任

为从源头和渠道上治理电信诈骗,陈伟才建议,两高要加快出台两项司法解释:

一是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两高答复,“由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如何追究运营商的刑事责任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先予明确”。

二是将出售、购买银行卡行为纳入视为出售、购买伪造银行卡行为,按照刑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他认为被骗用户还应该向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提出民事诉讼。陈伟才说,他去年也对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提过建议。对此,两高的答复称:“如果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明知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电信运营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最高法通知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和审判。”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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