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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的募捐伤害了谁?

2015年08月23日 17:51:43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访问量:241 作者:于珍

天津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爆炸事故捐款,引发网民和媒体关注—— 

  变了味的募捐伤害了谁? 

  近日,网上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天津港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有网友晒出了一份落款单位为“南开区教育局”的通知。通知募捐范围为:各中学(职校)、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副职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员工。

  这份通知还称,“现正值放假期间,学校可先支付支票,不能单位公款代交,可在教职工工资扣除相应金额”。

  网友晒出的这个通知迅速引起广泛讨论。随后,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南开区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定向募捐情况的声明”。声明中称,南开区组织的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定向募捐活动,是应党员干部要求,通过广泛发动,在全区范围开展的,所募资金由区红十字会定向捐给消防官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多数网民认为该做法有“强捐”之嫌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了大量关注和讨论,多数网民表示不解。网民“小哥-易”认为,这明明是一场安全责任事故,该理赔的理赔就好,涉事企业负责多少,监管部门负责多少,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需要什么捐款?捐给谁?

  《华商报》的评论更是一语中的,指出了问题所在:面对强捐质疑,官方的回应,无论是“应党员干部要求”,还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都相当于默认了强捐。其实,从南开区教育局的通知看,强捐意图非常明显,特别是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太霸道了。假如真正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老师们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意见。

  其实,组织募捐却“强制执行”,甚至从捐款人的工资卡扣除资金的做法并不鲜见。

  网民“LOVE蓝尔”举例称,上学的时候从小学到高中都有校长强迫捐款,每个人必须交钱,捐钱都没什么,但是这就成了各个班级攀比的东西,如果捐的不如别的班级,班主任就会把我们骂一顿。

  如此募捐,是否站得住脚?

  南开区教育局要求教师为天津爆炸事故捐款,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明文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见,南开区政府如此募捐,于法律而言,有些欠妥。

  另外,正如中国网评论所说,慈善本是一种高尚行为,理应采取自愿原则,这种“强制捐款”的做法,让爱心大打折扣,也让爱心捐款变了味道,更多是让大家对这样的所谓爱心捐款有了抵触情绪,不仅挫伤了公众的捐款热情,也违背了捐款的本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通知里的“现正值放假期间,学校可先支付支票,不能单位公款代交,可在教职工工资扣除相应金额”,更是暴露出南开区教育局法律意识的淡薄。

  《西安晚报》评论认为,行政部门偏爱强捐,可以说是权力的任性,其实也反映了社会的整体慈善文化发育生态的缺陷。慈善的本质属性即是民间性,在慈善文化和慈善组织较发达的社会,募捐倡议本不应该由政府来发布,而是社会组织的事。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行政倡议也可以说是权力对慈善的一种越位。

  别让公益捐款变了味

  在此事之前,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也遭到网友逼捐,不少网友到马云微博里留下“逼捐”留言,“你有钱为何不捐?”《温州都市报》报道称,部分网友言辞激烈,直指马云为何不捐款,微博评论被清一色的“逼捐款”留言所覆盖。

  在网民“陈砺志”看来,行政性强制捐款、道德绑架式社会性逼捐,对当下已经十分脆弱的社会公益慈善观,有害无益。这种形式的捐款不仅让爱心变味,也减少了慈善的可持续性,并不理性。

  荆楚网评论认为,在应对突发事故上,政府部门首先要确保的是公共资源的投入,以政府名义发动捐款,就很有可能将公共财政的投入与社会善款混为一谈。这既不利于公共责任的明确,也模糊了慈善的作用。

  从舆情反应看,“薅羊毛”式的捐款被诟病已成“惯例”,在我国慈善环境已经相当脆弱的当下,“被慈善”“被自愿”等种种被异化的捐款行为,无疑是雪上加霜。如何保护公众的公益热情,鼓励和推动机制的完善已变得非常迫切。在公民诉求表达渠道日益多元化、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行政强捐早该寿终正寝了。(中国教育报、蒲公英评论联合出品)

    《中国教育报》2015年8月22日第2版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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