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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2年04月21日 23:10:50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349
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   2009-7-2



                                                   晋教基〔2009〕20号

各市教育局: 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市要依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规划或工作推进意见。各市、县以前所订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办学标准有关指标与《标准》不一致的,由各市、县予以修订,与省《标准》相统一。


      附件:《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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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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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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