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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04月21日 23:09:31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181
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09-12-28


                                                        晋教基[2008]37号

各市教育局:
     “十五”以来,我省新建了一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这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办学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学生食宿条件差和安全保障水平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农村寄宿制学校校舍安全
      1、科学规划,保证学校合理布局。各地建设寄宿制学校,必须认真调研论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要按照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原则选址建校,远离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源,避开易发生雷电、山洪、滑坡、泥石流、基础性塌陷等自然灾害地段和交通要道。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要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要求,对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加固或重建。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以外的校舍,要按照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防加固,确保校舍安全。
      2、规范建设标准,保证学生良好的食宿条件。各地要根据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学生宿舍、餐厅及厕所等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要按照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m2设置学生宿舍,按照人均7m2的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宿舍。对旧校舍改建的宿舍要进行加固和内部维修改造,不得以危房、地下室等作为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内应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寄宿学生的床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家具(床类)主要尺寸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5月28日批谁,1998年1月1日实行)的要求,未达标准的床铺应予以改造与更新。学生宿舍要有符合要求的照明、取暖和卫生设施,取暖一般应采用暖气,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宿舍区要设置满足学生需要的盥洗室和厕所。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学生就餐应按照就餐学生每生不少于1.5 m2的标准设置餐厅,并设置一定数量的餐桌。学生厕所应按女生平均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20人设一米小便槽进行规划建设。
      3、加强食堂建设,保障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食堂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餐厅。要配备足够的通风、照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要配备清洗蔬菜、肉类、餐具的设施设备,并且不得混用。生熟食品、主副食品加工设备要严格分开。
      4、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学校功能。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建筑面积大于40m2的卫生室,并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设施设备。应有相应规模的运动场地,配备体育活动器材。生均体育活动面积不低于9m2。12个班规模以下学校应有不低于150米的环形跑道操场,18个班规模的学校应有250米环形跑道的操场和200m2的学生活动游戏区,24个班规模以上学校要有300—400米环形跑道,直跑道不低于100米,并应有300m2以上的学生活动游戏区。学校应设置音体美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教学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寄宿学生配备洗澡、理发设施等。
      二、配齐配全人员,提高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队伍水平
      1、充实人员配备。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编制标准,为寄宿制学校配备结构、数量合理,能够满足办学需要的教职工队伍。要配齐各学科教师,配备专门的炊事、生活管理、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要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一人。各地还要协调当地医院、卫生院等部门为学校配备检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学校教职工编制不足而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炊事管理、生活管理、宿舍管理、安全保卫、校医等)的工资待遇,应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所有教职工必须身体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
      2、严格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明确教师、校医、保卫、食堂从业、生活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学生在校期间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要严格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督促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
      3、加强班主任工作。寄宿制学校要为每班配备一名敬业爱生、素质优良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全面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管理工作。班主任要组织好班集体活动,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特别要关注寄宿学生学习、生活、情绪、健康情况,做好学生教育引导工作。各地要经常组织开展寄宿制学校班主任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4、努力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培训,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使广大教师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生活教师、炊事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锅炉工等进行上岗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从业能力和责任心。
      三、健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1、加强宿舍管理。寄宿制学校要按照男、女生相对独立的原则设置学生宿舍。小学要安排生活管理人员夜间陪同学生住宿。生活管理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指导学生整理好内务,做好个人卫生,要特别照顾年龄小、自理能力差和生病的学生,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煤气中毒、防学生出走等工作。
      2、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寄宿制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学校要安排专人管理食堂,建立严格的食堂从业人员工作要求和岗位责任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上岗证、就业培训证和健康证“三证”齐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带病上岗,并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制定并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采购验收制度以及食品留样制度,每餐都要冷藏留样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要将食品分类、有序存放,严格做好餐具消毒工作。严格执行学校食堂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超标准收费。要加强食堂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要加强学生饮用水安全管理,学校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水源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各地要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法规,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制定落实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全面落实覆盖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假、销假、往返校制度,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宿舍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学生住宿安全。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学校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每年要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有校车的学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有车辆和学生接送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要教育学生不乘坐无牌无照车辆、人货混装车辆、超载车辆等交通工具,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珍爱生命、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重视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养成教育,提高办学水平
      1、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全开齐课程。积极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要结合寄宿生的具体实际,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要利用寄宿制的有利条件,细化对学生的文明行为要求,重视行为习惯培养,加强养成教育。
      3、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定期组织读书、歌咏、演讲、体育比赛和科技制作等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晚间要有计划地组织、指导学生观看电视新闻节目及其它有价值的影像资料,促进寄宿生健康愉快发展。
      4、要教育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生活管理人员要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学生不断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5、要充分发掘校内外的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种植、养殖、小实验等研究性学习、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要组织学生每天进行晨练,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五、强化督导,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健康发展
      1、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积极推进、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规划建设工作。小学低段因地制宜,原则上不实施寄宿。寄宿制中小学校规模应适中,以2-4轨为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教学班额管理,逐步实现小学班额45人左右,初中班额50人左右。
      2、新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必须经县(市、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或实行寄宿制,不具备食宿条件的学校不得实行寄宿制。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办学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完备的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档案,对办学条件,特别是食宿条件达不到规定的学校制定改造规划,限期进行改造。
      3、各市、县要加强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合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实际的管理办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发展、财政、人事、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食宿、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4、各市、县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机制。要在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所需的人员经费、取暖费等各项资金,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力度,确保农村寄宿制中小学良好运转。
      5、建立督导机制,加强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工作情况列为督导项目,定期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督导结果要作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奖罚的依据。
      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将本意见一并转发所属寄宿制学校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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