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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02月13日 16:53:19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量:25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司法厅提出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重大部署,全面提升我省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据《山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201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范围,是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旨在保障提供广大人民群众所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制度部署,具有公益性、普遍性、均等性、便捷性的基本特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进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权益,普惠均等。立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2.政府保障,坚持公益。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把涉及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3.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统筹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延伸,加快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进程。

  4.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优势互补的格局,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高效利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因地制宜,分级推动。结合各地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示范带动,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以县、乡、村三级为重点,一级带一级,实现整体推进。

  (三)主要目标。

  1.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总量不断增加,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布局更趋合理,基层和贫困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有效缓解,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

  2.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网络平台全面覆盖,法律服务队伍业务能力、职业素养不断增强。

  3.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增长机制建立完善,实现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法律服务网络。以县、乡、村三级为重点,将法律服务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不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广泛可及、高效便捷。2015年底之前,依托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援助)便民大厅或者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全省普遍建立县级法律服务中心。2017年底之前,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全省普遍建立乡级法律服务站,将司法所建设成为功能完备、联系城乡的一线法律服务综合平台。2019年底之前,依托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全省普遍建立村级法律服务点。2020年之前,全省最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二)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队伍,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拓展”两个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综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形成部门联动、要素集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综合法律服务合力。

  (三)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工作引导,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民生、面向贫困弱势群体,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促进基本民生工程建设。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顾问”。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以法律服务平台为阵地,建立便民服务机制,推行便民服务措施,赢得人民群众信赖。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拓展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跨区域配合协作,降低维权成本。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财力,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予以保障,通过政府出资建设、购买服务、补贴运行的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建设法律服务平台要按照“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场所或者借助现有平台。具备条件的地方,争取建设一批高标准法律服务平台。

  三、发挥好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的作用

  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既要借助法律服务平台,开展多兵种“综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服务,又要发挥单兵种作战的能力,形成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各有所长、各尽所能的良性发展局面。

  (一)加强县域律师工作。巩固全省律师事务所全覆盖的成果,实现县域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原空白县新设律师事务所工作场所、执业律师、必要设备、规章制度、正常开展法律服务“五到位”。加快解决基层和贫困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新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县(市、区)设立分所、到农村设立便民服务点,积极开展“律师1+1法律援助志愿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活动,选派志愿者到基层贫困地区执业等多种活动和形式,推进律师资源下移基层、合理分布、均衡发展。县级财政要给当地国资律师事务所适当支持,扶持其改善条件,壮大队伍,发挥县域法律服务骨干作用。

  (二)改革公证工作机制。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搭建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不断向基层延伸服务,向百姓贴近服务。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建立公证行业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解决公证机构缺员问题。建立公证机构科学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公证行业发展活力。适度增设公证机构。落实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其人、财、物的自主权。

  (三)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贴近基层、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与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形成有益补充。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四)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把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拓展司法鉴定领域。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覆盖各市、辐射基层、类别齐全、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政府积极扶持建设和培育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将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引导司法鉴定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法律事务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纠纷、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服务。

  (六)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在工、青、妇、老、残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未设立综合法律服务平台的地方,可以先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工作站、联络点,全面推进“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圈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凡涉及困难群体基本生存、生产生活的法律事项均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做到能援即援、应援尽援。降低受援门槛,放宽受援标准,将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月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放宽到2.5倍以下,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要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范围,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建设运行资金等方面支持保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总体组织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要结合实际广泛调研,科学合理编制总体建设规划、各级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各类法律服务的质量技术标准,加强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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