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中央和山西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推进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违规公务用车处置,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n]13号)精神,特制定《山西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
现将《山西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
山西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O
附件:
山西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规范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1]13号),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工作的通知》(中车治办[2011]1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车治办[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违规公务用车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公务用车,是指违反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调换、借用、租用,摊派款项购买,豪华装饰的公务用车。
第四条 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五条 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务用车问方式。
第二章超编车的处理
第八条 超编制配备的公务用车(以下称超编车)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调剂、公开拍卖、厂家回收等。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实际需求,提出超编车调剂使用的意见,报同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剂超编车:
(一)按照新编制标准,存在编制空缺的;
(二)编制内公务用车达到或超过8年更新年限的;
(三)编制内公务用车维修费用高、油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应予调换的。
第十一条 无法调剂使用的超编车,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拍卖。有条件的可采取厂家回收的方式处理。
第三章超标车的处理
第十二条 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以下称超标车)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调剂、公开拍卖、厂家回收、厂家置换等。
第十三条 超标车能够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新编制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超标车:
(一)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二)排气量标准符合规定且实际价值不高于新配备标准的。
车辆实际价值由财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各级党政机关继续使用超标车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纪委备案;省直各部门继续使用超标车的,报省财政厅批准、省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实际需求,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提出超标车调剂使用的意见,报同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不能继续使用或调剂的超标车,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拍卖。有条件的可采取厂家回收或厂家置换的方式处理。
第四章 其他违规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调换、借用、租用公务用车的,要按照权属关系立即将车辆换回、退回原单位,签订的租用合同应予以解除。车辆换回、退回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取得相关凭证,并将凭证复印件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因离休、退休离岗或职务调整离开原单位的,应在三个月内归还原单位公务用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认定为违规占用公务用车。所有违规占用的公务用车必须退还车辆权属单位,并同时交回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
主动退还违规占用公务用车的,免于党纪政纪处分;逾期未退还违规占用公务用车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摊派款项购买的公务用车一律立即收缴,并按调剂、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豪华装饰的公务用车,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增加的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能够拆除且可回收利用的应限期拆除,并通过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公车私用的,要严肃纠正处理。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责成有公车私用问题的单位认真整改,建立和完善车辆集中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问题,由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违规公务用车清理纠正工作,同步开展清退相关临时聘用人员工作。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后,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依据财政部门车辆处理有关批复文件、车辆过户凭证或交易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二十四条 违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资产进行专项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目,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的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的处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确保违规问题处理整改到位。重点检查主要包括:
(一)违规公务用车认定标准、范围和审查核实情况;
(二)违规公务用车处理方式、程序和收入管理、上缴情况;
(三)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后编制管理情况;
(四)继续使用的超标车审批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违规公务用车处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理违规公务用车的;
(二)继续使用已封存违规公务用车的;
(三)未经批准采用其他方式处理违规公务用车的;
(四)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调剂车辆的;
(五)故意规避评估、拍卖程序,或向评估、拍卖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干预评估、拍卖机构独立执业,或操纵评估、拍卖价格的;
(六)在违规公务用车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处置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