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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购置小汽车管理的通知

2015年01月17日 18:15:00 来源:忻州市纪委 访问量:390

各县(市、区)纪委、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控制超编、超标购买小汽车,制止违规办理上户手续,巩固清车成果。

   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吉普车(7座以下旅行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1、科()级单位15万元以下、排气量20以下;

   2、县()级单位20万元以下、排气量20以下;

   3、地()级单位25万元以下、排气量20以下。

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各单位凡按上述标准购置编制内公务用车,须经各哆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后,方可到市车购办和车管所办理落籍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审核手续,严格禁止超编制和超标准购车。车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有丢手续,对适规、违纪购车一律不予办理落籍手续。希望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小汽车管理规定,对未经批准办理手续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驻忻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771执行。原忻纪发[200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忻州市市直单位购置小汽车审批表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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