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控制超编、超标购买小汽车,制止违规办理上户手续,巩固清车成果。
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吉普车(含7座以下旅行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1、科(局)级单位15万元以下、排气量2.0以下;
2、县(处)级单位20万元以下、排气量2.0以下;
3、地(司)级单位25万元以下、排气量2.0以下。
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各单位凡按上述标准购置编制内公务用车,须经各哆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后,方可到市车购办和车管所办理落籍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审核手续,严格禁止超编制和超标准购车。车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有丢手续,对适规、违纪购车一律不予办理落籍手续。希望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小汽车管理规定,对未经批准办理手续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驻忻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
附:忻州市市直单位购置小汽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