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车治[2011]4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山西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晋公车治[2011]6号)有关条款补充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十四条中“车辆实际价值由财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修改为“车辆实际价值一新车购置价格×(1一已使用年限/更新年限)。使用年限超出更新年限的车辆,其实际价值视为低于新配备标准”。
二、对第十七条中违规调换、借用、租用公务用车的处理,按下列要求办理:
1、退回借用车辆时,车辆借入单位要出具退车证明,退车证明由借入、借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由借入单位在双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退回调换车辆时,调换车辆的双方需分别出具退还车辆证明,并相互签章确认。退还车辆证明在双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解除公务用车租赁关系的,由租车单位在解除租赁关系后2个工作日内将解除租赁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将第二十条“豪华装饰的公务用车,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增加的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能够拆除且可回收利用的应限期拆除,并通过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修改为“豪华装饰的公务用车,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增加的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采取评估作价计入原车价值,超出价格标准的按超标车处理。”
山西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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