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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2017年05月28日 09:55:06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访问量:129 作者:省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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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牛向宏、民一庭副庭长王迪介绍我省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  董晓林】: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为全面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要求,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修复家庭和家庭亲属关系方面的司法职能作用,去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118个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我省的4家法院列入全国试点范围。改革实施一年来,省法院紧紧依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这三项重点改革任务,采取各项改革措施扎实推进山西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更好地在全省法院推进这项改革,大力宣传山西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我们今天邀请到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牛向宏、民一庭副庭长王迪介绍我省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晋主要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的记者,有省内主要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的记者,还有境外媒体的记者,欢迎大家。 

  下面,请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明介绍有关情况。 

  【朱明】: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省高院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山西法院发展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山西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家事审判改革)的总体情况。 

  一、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意义和价值 

  家事审判改革,是人民法院对于现行家事案件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司法制度探索。司法机关所称的家事案件,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离婚、继承、亲子、监护、抚养、赡养、收养等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与财产类案件的总称。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三大类型,对于家事案件的审判,无论是身份方面的争议还是财产方面的争议,传统上一直适用民事审判的规范和模式。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把家事审判从传统民事审判类型中分离出来,探索建立适合解决家事纠纷的审判程序和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深入发展,家事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以离婚案件为例,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连续14年递增,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离婚案件140万件,再加上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一年就有将近500万对夫妻离婚,所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亲属在5000万人以上。伴随着离婚数量的增长,大量的未成年人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这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带来程度不同的冲击和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处理不当的家庭纠纷还会直接引发自杀、杀人、伤人、灭门等恶性事件,甚至发生杀害法官的恶性案件。去年北京昌平的马彩云法官遇害,今年春节前广西陆川退休家事法官傅明生遇害,嫌疑人的犯罪动机都源于家事纠纷。从我省试点法院的统计情况看,约有40%的刑事犯罪案件最初都源于家庭纠纷的矛盾激化。除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外,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也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加大。这种形势下,继续沿用原有民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家事案件的司法需求。传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分别处于原被告席,庭审也是采用对立性强的抗辩模式,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审判焦点马上转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客观上容易忽略家庭关系的保护和修复。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把握家事案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的职能作用,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家和万事兴,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家庭家风和家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对于家事纠纷应该采用多元化解的方式寻求矛盾解决的改革思路。为全面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改革思路,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修复夫妻关系、弥合家庭裂痕、维护家庭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2016年,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期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我省的临汾中院、太原小店法院、大同城区法院、晋城泽州法院被列为试点法院。 

  二、山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 

  改革实施近一年来,省高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积极探索与三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家事审判理念和方式,加大对试点法院指导力度,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审判理念有了新的转变。试点法院能够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认识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践行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审判理念。仍以离婚案件为例,试点法院改变以前办理离婚案件调解、财产分割及确认子女抚养权、裁判的“三步曲”老模式,基本实现了审判理念的“三个转变”: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转变为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的审判思路;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理念;从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转变为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改革后,试点法院离婚案件的庭审全部在新改造的圆桌或半圆桌形式的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家事法官不再高居审判台,而是与夫妻双方处于同一平面,居中调解和裁判。临汾中院依托帝尧文化的法律传承,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和”、“信”、“平”、“仁”的家事审判理念,在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判后回访制度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二是初步摸索建立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各试点法院与当地民政、妇联、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创建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临汾中院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选聘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联络员,多方位配合法官进行家事调解工作。三是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试点法院都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较为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临汾中院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争取机构编制,组建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四是家事审判工作规则日趋完善。试点法院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规则,为试点工作运行提供依据。太原小店法院结合自身案件数量多的特点,在探索家事审判工作新模式的同时,将其理念推广于全部民事审判庭。五是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设置婚姻冷静期、出具离婚证明书、建立反家暴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等。晋城泽州法院试行的诉调无缝对接、家事调查员、离婚证明书制度,为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程序尝试和借鉴。大同城区法院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促成了家事案件的绝大多数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六是家事审判物质装备得到保障。试点法院强化家事审判物力财力保障,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场所。如布置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将原来的原被告对立的审判席改建为圆桌或半圆桌形式,还有的试点法院配置了家事调解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临汾洪洞法院依托大槐树根祖文化,在家事审判区建成了家事文化长廊,让家事案件当事人通过书画、古训感受中华民族家庭传统美德。 

  三、我省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六项举措 

  今年初,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省高院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确定46个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并于4月18日在临汾召开了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对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和深化部署。一是构建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协调沟通省综治办、司法厅、民政厅、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参加家事审判座谈会和相关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同时,积极探索引入专业人员和依托专业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二是强化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成立了由民事审判专家组成的改革指导组和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并要求有条件的试点法院都要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选拔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保证家事审判有足够的员额法官。三是完善家事审判的配套制度。出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我省家事审判的审判组织、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进行详细规范,为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据。四是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一方面,积极探索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完善诉前调解,强化诉中保护,倡导诉后服务,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干预保护的力度,合理设置举证期限,完善财产申报、心理疏导、人身保护和感情修复等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充分挖掘地方文化传统、乡规民俗等资源,积极探索富有地方特色、富有工作实效的家事审判方式。五是推动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协同发展。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婚姻家庭纠纷密切相关的特点,提出协同发展、共同提高的方针,健全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协同发展机制,借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司法保护措施,给予家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保护,在审判场所和司法改革中力求资源共享,制度共建,努力使二者互相支持,协作配合,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六是加强家事审判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配套。加强对试点法院的跟踪指导,动态掌握各试点法院的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推广成熟经验,加强工作指导的力度与针对性。扩大信息化技术成果在家事审判中的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家事”模式,借助网络音视频等信息化软件优势,积极打造家事“智慧法庭”。 

  家和万事兴,家固天下稳。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富强,都需要建立在家庭幸福和谐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按照省委提出的“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争创一流”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我想借今天省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呼吁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法院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支持与参与力度,从而为山西的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主持人  董晓林】:谢谢朱院长的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各位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山西日报记者】:请问家事审判改革所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有哪些? 

  【牛向宏】: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案件。主要有6种类型: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光明日报记者】: 

  请问司法权固有的特征是中立性、被动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改革? 

  【牛向宏】:一、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上。离婚和离婚纠纷数量的大幅增长导致的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引发大量未成年人教育、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都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因此,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将家庭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就是积极回应国家治理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家庭纠纷。 

  二是从人民法院工作层面而言,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是服务大局的职责所在。201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改革方案,其中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占有很重要的比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以家事审判改革的成功为前提。最高法院强调,司法工作要讲大局、讲政治,就要求司法机关针对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等特点,探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把服务大局体现在为社会稳定发展做好保障的具体实践中。 

  三是从审判工作层面而言,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是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在法治惠民上下功夫,推动司法为民新举措,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办结案件仅仅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办好案件才是法官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对机械执法、教条执法问题的修正,更加注重情、理、法的相互交融,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办案中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人民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改革,正是基于司法活动对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 

  四是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解决家事纠纷的需要。家事纠纷的身份性、伦理性和私密性,以及家事诉讼数量的居高不下,倒逼家事审判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限于裁判这一基本职能,应更加注重对婚姻家庭的救治功能,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等,家事纠纷的这些特点也折射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家事案件审判中的不适应性。为更好的审理好家事案件,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使司法为大局服务,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必须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山西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请问家事审判改革的工作理念是什么? 

  【王迪】: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婚姻家庭案件被边缘化,不少法院和法官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婚姻家庭案件技术含量低,都是些家长里短的事情,体现不出专业水平。这种认识必须要转变。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稳定,社会就难以稳定,社会的“五位一体”建设就受到冲击和影响。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与支柱,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必须把握好三个理念。一是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二是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三是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并不等于不准离婚,而是指人民法院不能随意在未对危机婚姻进行救治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对其离婚自由就应予以适当限制。有的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优先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 

  【新华网记者】:请问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王迪】: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家事案件的诉前、诉中都坚持“调解优先”。完善诉前调解制度,努力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因案施策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诉前调解,推广建立家事调解工作室的有效做法,探索建立特邀家事调解组织、特邀家事调解员制度,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明确入册组织与人员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应选拔、管理机制。还可以探索建立特邀家事调解组织与家事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实现家事纠纷调解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运行。 

  二是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回应社会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但家事案件涉及的都是家庭成员间婚姻关系解除、亲子关系认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等涉及当事人以及家庭生活隐私的纠纷,一方面,保护公民隐私是司法机关应有之责;另一方面,不公开审理更容易让当事人就相关隐私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减少当事人全面陈述内心真意时的思想顾虑,使法官能够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也更有利于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司法机关最终能作出更符合各方利益的裁判。 

  三是坚持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要求家事纠纷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纠纷事实经过,表达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和纠纷起源,也有助于法官适时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相互对话、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修复亲情,促成和解、调解。因此,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以及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获得准许的情况外,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以求实现纠纷的彻底化解。 

  四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坚持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作为一项改革目标。家事法官要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走访未成年人生活的社区、幼儿园、学校等生活学习场所,加强对未成年人实际生活状况的了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尝试建立观察室,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根据走访调查结果,结合测评报告及心理辅导情况等,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综合裁判,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减少家庭纠纷给其生活学习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家事法官还应当通过对危机婚姻的修复,死亡婚姻中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分担、追加,探视权的细化等问题,以及在继承、收养、监护等家事案件中关注未成年人人身、情感、健康、教育、财产利益等问题,切实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是坚持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理期限原则。在家事审判中应当强调效果优先兼顾效率,除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受害人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优先审结、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保护外,对争议财产较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可考虑适当放宽审限限制,为法官深入了解当事人家庭实际状况、做出合乎客观实际且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裁判,预留出合理期限,同时也为通过多种途径彻底化解家庭纠纷,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对于离婚案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定的冷静期,防止冲动性离婚,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也要考虑家事矛盾冲突严重或者当事人情绪激动甚至有暴力倾向的案件,为弱势一方下达人身保护令,以防诉讼活动中矛盾升级导致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安全。 

  【山西法制报记者】:请问相对于普通民事审判,家事审判的工作机制有哪些特色? 

  【牛向宏】: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具有更强的伦理性、身份性、私密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结合家事纠纷的特质探索建立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工作机制。经过一年改革试点的实践,我们逐步形成了四个方面的特色工作机制。 

  一、审判形式上由对抗式转变为非对抗式。法庭的布置由高台式变更为圆桌式或半圆桌式;在当事人的身份称谓上,由原告、被告变更为男方、女方(妻子、丈夫,申请人、被申请人),目的是减少当事人间的情绪和心理对抗。 

  二、审理程序上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以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和夫妻感情的修复。 

  三、举证方式上更加灵活多样。实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时限后移,由立案之初后移至调解程序结束后开庭审理前,为前期调解工作的进行减少对抗性诉讼行为;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四、价值追求上更加注重情感修复。家事法官或者家事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家事纠纷的起因、彼此感情基础、双方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家事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加大法官依职权干预双方婚姻家庭生活的力度。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为申请离婚的夫妻设立冷静期,放缓诉讼进程,以利于感情修复。但冷静期不是诉讼活动的简单停止,而是法官暂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而是启动委托调查、调解等程序,为婚姻关系能否和好做基础工作。对于矛盾激化,冲突性的离婚诉讼,一方面设立冷静期可以使双方情绪稳定下来,理性对待感情纠纷,另一方面,为防止家庭暴力和矛盾升级,保证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防止发生家庭暴力和矛盾转化事件。 

  【主持人  董晓林】: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为止。 

  非常感谢省法院的三位负责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同时,也非常感谢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对全省新闻发布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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