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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教基[2010]8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安全教育进课堂,应急演练全覆盖”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幼儿园)财产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现就2010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制度,构建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财产安全及广大师生的安全和健康,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幼儿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2010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底线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的工作制度,继续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1、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年初与省教育厅签订的《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2010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担负起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市要继续签订市、县、校三级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管理的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要继续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之中。从今年起,省教育厅将对各市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2、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简称《日志》),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和报告制度。各地要将《日志》作为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以市或县(区)为单位统一印制《日志》,做到《日志》全覆盖。中小学(幼儿园)要责成专人,逐项逐日认真填写。要切实发挥《日志》在隐患排查、促进整改及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及时掌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动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市要于每年4月底和12月底之前向省教育厅报告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3、继续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预警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安全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区域内气候变化、季节更替的特点及放假开学、考试考核等工作情况,指导学校做好预案制定和应对工作,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继续重点关注春季传染病、学生扫墓踏青、夏秋季雷击和食物中毒、冬季煤气中毒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校车管理、学生外出租房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有效预见和积极防范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县(市、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各地可根据天气情况和寒冷程度,适当调整上课时间和假期”和“严禁假期补课”的规定,坚决杜绝因应对不当、处置不及时或违规补课引发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4、继续坚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好区域内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班主任及食堂、后勤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继续加强对教育系统新进的教师和新聘用的后勤服务人员的培训。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和防震减灾应急演练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教基[2010]5号)要求,配合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同时,我省将结合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着力推进“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加大安全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认真抓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确保广大寄宿制学校师生安全健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区域内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认真排查,并按照相应标准对学生食、宿、行、活动的各类设施设备进行补充和完善。要利用全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契机,确保2010年冬季全省所有寄宿制学校全部采用暖气或空调、电暖等方式取暖。要加大对农村新建寄宿制学校的监管力度,严把教学、生活用房的设计、监管和质量验收关。要制定和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校门卫、值班、巡逻等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坚决杜绝因管理原因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继续抓好学生上下学接送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校车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与公安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教育系统和学校自有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按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大对学校租用校车的管理,严禁学校租用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通过的车辆用于接送学生。凡违规租用社会车辆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学校的责任外,要一并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要配合交管部门,在广大中小学校和学生中扎实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3、继续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必要资源,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和健康。要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各类建筑设施及设备集中进行排查改造,加强中小学基础设施及校园内商业场所的建设和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切实保障实验室、电脑室、阅览室、器材室、体育用品室、配电室、锅炉房及实验用品、药品的安全。
4、继续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安全预案,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安全预案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及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从今年起,省教育厅将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确定为“安全演练周”,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必须确定一个主题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并努力使应急演练常态化,成为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方面。
5、切实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权限,于近期对区域内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集中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排查要做到凡校必进,并逐校建立安全台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突出的学校,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学校,其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年检,必要时要责令其停止办学。今年,省教育厅将重点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资质、财务管理、安全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题调研,督促民办学校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
6、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是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为“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各地、各中小学(幼儿园)在“安全教育日”活动期间,要利用升旗仪式、校园广播、班级学习园地、宣传栏、校园网、张贴标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震、防溺水、防楼梯踩踏、防校园伤害、预防传染病等教育,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我省将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明察暗访、约谈、通报等制度,继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师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外,要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解决校舍危房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造成校舍倒塌等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各市2010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安排意见请于2010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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