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校际间教育均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原则
政策引导、全县统筹、因地制宜、分批交流。
二、交流条件
1、校长除工作需要,组织调整外,在同一学校任同一职务年满6年以上的,实行轮岗交流。
2、原则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再担任校长职务。
3、凡在同一学校工作年满6年以上,4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实行轮岗交流。
4、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教师轮岗交流时间2年。
三、试点学校及比例
复兴镇一至七小和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试点学校专任教师每次轮岗交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四、交流要求
1、轮岗交流教师,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教师数量方面达到基本均衡。
2、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后,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在任教学校进行考核评定等次,边远学校教师补贴按所任教学校类别进行享受。
3、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后,组织关系转入任教学校。
4、教师轮岗交流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教师教育业绩年度、绩校考核的重要内容。
5、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拒不轮岗交流的校长,免去其职务;教师不服从轮岗交流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6、在同等条件下,教师晋升职务、评优评先和评选骨干教师时,具有轮岗交流经历的优先考虑。
五、组织实施
教师轮岗交流由教育局政工股组织实施,校长交流由教育辅导站提出具体意见,上报教育局党组批准。
六、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是建立在科学规范基础上一次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是关心、爱护培养干部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各中小学一定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促进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把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学校干部队伍的高度稳定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顾全大局,严肃纪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既是关系到学校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关系干部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必须处理好学校利益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安排,认真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的纪律规定,保证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