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2011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教基[2011]22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管理,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深入实施,现就2011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招生范围,保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招收学生的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有关政策,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条件限制学生入学,不得随意提前招生,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的条件。
二、坚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原则,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工作原则,完善本地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及早向社会公布,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都能在新学年开学前顺利入学就读。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就读的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在各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要积极制定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充分考虑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坚持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等,更不得举办各种实验班。要严格控制班容量,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严格规范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取消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按走读、寄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统一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自主活动和休息睡眠时间。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各地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小学各科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课程管理。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开设的有关要求,完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系建设,开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大中小学课程管理工作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要高度重视音、体、美、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用于其他学科教学。坚决杜绝“一所学校、两张课表”。
五、严格规范高中学校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市和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各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可面向全省招生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各市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将优质高中60%以上的招生名额分配到普通初中学校。
六、加大对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要在认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基础上,加大对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摸清改制学校底数,制订整改方案,逐校进行清理规范,确保2012年春季开学前全部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到位。
七、严格规范高考信息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73号)规定,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宣传炒作本地、本校高考成绩,严禁单纯依据高考成绩对学校、教师进行奖惩。
八、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农村地区(包括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和学校不得另立项目或自行提高标准乱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九、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所有中小学教师都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认真负责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擅自停课、缺课,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有价证券、礼品和礼金,不得向学生、家长推销学习资料及其它商品。严禁中小学教师私自雇人代课,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任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组织进行有偿家教或集中办班、补课等。
十、全面开展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要求,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认真做好中小学校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重点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的计划、条件、范围、时间及录取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分数、录取办法,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信息。信息公开要采取学校网站、校长信箱、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家长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大众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
十一、明确责任,加大督查,严格实行规范办学责任问责制。我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中小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对中小学规范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严格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教师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校长责任;凡辖区内发生多起严重违反规范办学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进行行政处理,或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教育局长进行诫免谈话或行政处理。省教育厅将各地规范办学情况纳入2011年对各市、县(区)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媒体、群众举报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除责令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纠正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学校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