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
2017年4月19日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2.督导评估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
3.《办法》第六条中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4.《办法》第六条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5.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教学仪器设备值、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6.《办法》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
就《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法律规定和战略性任务。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临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提高教育质量”确立为“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题。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
围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国务院于2012年、2016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彻底解决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以乡村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出了目标任务和明确要求。
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认定,今年,还将有500个左右的县(市、区)接受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届时合计总数将达到2300个左右,占全国总数近80%。巩固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已经成为这些地区义务教育新的紧迫任务。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决定制定《办法》,启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记者:请问《办法》是怎样制定的?
答:《办法》的研制与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设计指标。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一是政策文献梳理,收集了近年来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文件,尤其是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信息化、教职工编制、经费保障机制等重要政策。同时,整理了与义务教育办学相关的国家标准,以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等地的省市级办学标准或规章。二是实地调研,选择江苏、湖北、浙江等部分县区,深入了解优质均衡发展指标的可信度、各地对指标的认可度。三是构建体系,内容涉及到学校建设、装备、教师、政府履职、学校管理、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依照指标的属性与评估方法的不同,组成不同的版块。以教育质量为核心,筛选出与质量相关度较高的各项指标。
第二阶段是制定标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运用2014、2015年两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2015年底前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1302个县进行测算。二是与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对应。三是在测算的基础上,二次优选指标,保证指标的有效性、可操作性。
第三阶段是征求意见。《办法》初稿形成以后,十几次组织专家对《办法》进行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包括了教育科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包括国家督学、全国中小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校长、教师等,涉及十几年省(区、市)。后期,又两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32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教育部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就《办法》现场征求意见。
《办法》于3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记者:请问《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正文部分共十八条。对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督导评估内容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三是规定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四是规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记者:对比原来的基本均衡发展,此次的《办法》有哪些新的要求和特点?
答:教育部于2012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督导评估认定。这项工作目前还在进行当中。应该说,这项工作仍是“十三五”期间的重要工作。
此次印发的《办法》,其目的在于,在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按照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以及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进一步督促各方各级政府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牢牢把握“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采取有关措施,解决依然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在《办法》中体现了以下一些新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新一重”:
一是新指标。在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标,如骨干教师配备、体音美专任教师配备、网络多媒体教室配备、城乡义务教育四“统一”、 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城区和县镇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比例、设施设备利用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课程开齐开足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等。其中,管理水平和质量直接指标以外的指标,都是与提高质量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二是新标准。一是在差异系数上进一步提高标准,从严掌握,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由原来的0.65、0.55,提高到0.50、0.45。二是其他各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也从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是新方法。在学校资源配置的指标与标准部分,我们区别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设定的7项指标作了“两维评估”,既要求各项指标的校际差异系数都要达标,也要求各项指标的水平值也要达标,以体现“高水平、高均衡”的“两维要求”。同时,在水平值的评估中,要求各所学校“校校达标”,以体现“办好每一所学校”的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宗旨。
四是重质量。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同时,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两个部分,在选取指标时,也都是强调了与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性。特别是《办法》中采用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强化了指标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关注,提高了质量评估权重和权威性。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比原来的基本均衡发展中在资源配置方面由省级制定“门槛”要求,此次的《办法》提出了国家统一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资源配置是办好义务教育的条件和基础,提高质量是离不开基本的办学条件的,进一步说,是需要高标准的办学条件。经过多年义务教育普及、基础基本均衡发展工作的推进,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总体得到了根本改变。但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我们为每一所学校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也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课程体系建设的更高要求,办学条件在充分、均等、高标准上还存在许多不足。在优质均衡发展中,不允许再有少数学校、部分条件上依然存在缺口,此次《办法》在资源配置方面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在资源配置上的高标准,无差别。为此,《办法》中就做出这方面的较高要求。
记者:请问下一步将如何部署开展“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答:“十三五”期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任务依然是扎扎实实推进基本均衡发展,目前尚有25个省级单位未全面完成基本均衡发展任务。同时,已经达标的县中,有相当一部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巩固提高的压力仍然较大。在这个时间提前出台优质均衡督导评估的《办法》,一是要为先期通过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县提出更高的目标,推动工作再上台阶,二是要让各地明确认识,基本均衡发展不是最终目标,不论是基础较好的地方,还是基础较差的地方,都要目标长远。对于尚未实现基本均衡的县,也要督促他们从目前开始,作出长远规划,久久为功,并做好现实努力,扎实推进。
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在工作安排上,仍然是以做好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为中心任务。同时,新《办法》出台后,我们也会积极努力,对于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向实现优质均衡发展的方向努力。
【来源: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