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基函〔2013〕57号
有关市、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督促各地有效开展工作,按照全国学生营养办下发的《关于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通报制度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3〕7号)要求,我省从2013年7月起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月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通报内容
各市要于每月20日前按月通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辖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2.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3.供餐情况;
4.学校食堂建设情况;
5.实名制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报送情况;
6.实名举报及处置情况;
7.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对突发事件要单独通报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突发事件,各地学生营养办要尽快稳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学生营养办,详细说明事件的发生、核查以及处置情况,省学生营养办将第一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印发专门通报,
三、通报级次
省通报到市、县,县通报到学校。我省的月通报和专项通报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营养办。
四、通报信息的公布
通报信息应经审核后上当地政府工作网站,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发布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1.月度通报参考式样
2.突发事件通报要求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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