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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1月11日 19:05:52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316

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13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521日     

 

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忻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已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配建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布局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纳入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幼儿园的设置原则上按每1000户~3000户配建一所规模适当的幼儿园。具体规模标准为:1000户~1500户的为26班; 1500户~2500户的为39班;2500户以上的为412班;每班30人。用地面积按生均15㎡标准、建筑面积按生均12 ㎡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由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教育局负责配建幼儿园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查,市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出资建设。市国土部门在用地方面应予优先安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

第五条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所涉及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参照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符合配建条件但未按规定安排配建幼儿园的,发改、规划等部门不予审批。幼儿园竣工后,符合《山西省新(改、扩)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要求》,经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配建幼儿园不能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成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不具备配建幼儿园条件的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单位(个人)应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该费用由市政府根据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保障性住房免收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九条  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市规划勘测局是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的征收。

第十条  征收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项目单位(个人)在办理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征收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收缴的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上缴市收费管理局专户,市收费管理局及时划缴市财政。

不按规定标准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项目单位(个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收费、物价、规划、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和挪用幼儿园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对截留、挪用、擅自减免幼儿园异地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61日起执行。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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