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教督办〔20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5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现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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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doc 附件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 所有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 四、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五、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一)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属地原则以三年为周期每年对辖区内三分之一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并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督导自评报告,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查。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实地督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成立督导评估组,对幼儿园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4.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评估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评估组报告、幼儿园自查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5.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6.复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三)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属地原则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及县(市、区)自评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县(市、区)督导自评及抽查结果,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复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督学、评估专家每年对部分市、县(市、区)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汇总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市、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四)鼓励各地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五)国家幼儿园办园行为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工作平台建立后,各市、县(市、区)每年要严格按照要求强化对数据信息的管理。 六、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二)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附件: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
附件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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