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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农村学校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

2012年08月08日 17:51:04 来源:衡阳教育信息网 访问量:375

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农村学校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

发布时间:2009-02-23 来源:衡阳教育信息网 作者:周崇玖 点击:4161743
 

  本网讯 我市今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2月20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从今年春季开始,全市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取消收取住校学生的住宿费,取消高中阶段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

  通知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的住宿费。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取消高中阶段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用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书籍课本费根据市教育局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衡教字〔2008〕63号)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书籍课本价格核定,作业本费每生每期18元,其中课堂作业本13元,暑假作业本5元(高三学生免收)。

  对于服务性收费,通知中明确规定,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150元;高中学校每生每期150元。高中公寓制住宿费按市、县物价局另行批准的标准执行。学生住宿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各学校不得强制学生住宿和变相强制收取住宿费。伙食费不得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具体由市县物价、教育部门从紧核定;校服费只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具体价格由市县物价、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原则核定;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通知规定,各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早晚自习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改制学校(原称“国有民办学校”、“公办民助学校”或“公办学校参与主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收费政策。从2009年春季起,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通知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认真履行教育收费公示责任,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届群众的监督。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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