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了全面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陕境内由政府公办的小学、初中杂费及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按附表规定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中小学校收费不再实行全省分类区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各地区可在省上规定的收费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子女与当地公办的中小学校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对接收的社会学生除收取杂费或学费外,可按附表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改制的企办中小学校,可参照借读生的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职业高中的学费按我省规定(陕价费调发[2000]78号)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不再收取实习实验费。 二、增设计算机培训费。为了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现代化进程,省教育厅将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计算机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及计算机配置标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按配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的管理。对实行寄宿制的中小学校,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学校住宿条件,严格按实际成本核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所收费用只能用于宿舍的维修及水、电、燃料和专管人员工资等项支出。 四、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1998年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的学费、杂费收入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核算,全额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县级以上直属管理的学校收取学费、杂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统一票据”、“陕西省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统一票据”、“陕西省代办费统一票据”和“陕西省借读费统一票据”。学费、杂费要足额即时返还学校,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乡镇管理的初中、小学,要将每年的杂费收支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杂费,具体减免数额由学校确定。各县要采取措施,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省级重点高中要拿出学费收入的10%做好济困助学工作。 六、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费发[1996]171号文件执行。 七、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省上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接受社会及家长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