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改造规划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落实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5000人的区域应当按照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套建设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此外,《办法》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教育报》2014年2月16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