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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

2013年05月23日 11:29:55 来源: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访问量:162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静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严禁计划外生育。

三、无出生证不得怀孕,怀孕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四、凡有生育能力未采取避孕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给产假,本人如要求休假按请假处理。

五、有生育能力且有准生证的计划内流产怀孕四个月以内的休产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休产假30天。晚育(女方24周岁)的产假为五个月。

六、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学校按要求定期(三个月)统一组织到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

七、提供晚婚,女同志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同志年满二十五周岁,方可登记结婚,登记前找女工委员主任办理婚姻状况证明信,再由校长盖章。

    八、婚假: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的婚假为三周。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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