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群众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有效证件及所需材料。
第二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文件档案资料,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
第三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资料、照片。
第四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与窗口工作业务有关的各项政策文件、本窗口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事项的各类资料等。
第五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登记表及回卡登记表。
第六条、窗口档案由专人负责、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本窗口工作人员借阅后须及时归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本窗口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损坏、丢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