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近日颁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实施条例》的规定,体现了该禁则禁,该放则适当放开的治理思路。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从严进行规范。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则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同时,结合当前民办学校的办学实际,允许进行合法的兼并收购、协议控制、关联交易等。
之前,根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的资本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还有一些幻想,比如,通过关联交易对民办学校提供后勤、技术服务等,从服务办学中获利。而《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就把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资本利益版图的路都堵死了。
这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从严监管、规范的思路。一方面,通过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规模。另一方面,通过禁止任何形式的控制与关联交易,划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限,避免非营利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实质上还是营利的。
那么,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还有何意义呢?这是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教育的一种选择,也会为整体提高我国义务教育质量做出贡献。《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对于《实施条例》在禁止社会组织与个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任何形式的控制与关联交易的同时,放开社会组织或个人对非义务教育的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学校的控制限制,也有一些舆论不理解。这就要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现实出发了。
根据目前的教育发展形势,我国要强调政府更多履行发展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职责,在非义务的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则需要继续拓宽社会力量进入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当然,其中有争议的是高中教育,资本进入高中教育领域,如果不能坚持做到公办民办独立办学,而是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不分办学,资本通过协议控制公办高中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民办高中,实行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高中教育产业化,进而破坏地方的教育生态。这是需要在实施《实施条例》时加以注意的。
《实施条例》明确,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如果高中教育的不均衡发展问题,民办高中的过度逐利等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那么高中民办教育的治理,就可能参照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治理方式。这也是所有投入民办教育的资本与民办教育举办者所需要注意的,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是立法追求的目标,真正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则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