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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2013年10月30日 16:26:21 来源:国家教育部网站 访问量:300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教科书选文 千字每年300

    本报北京1029日电(记者张贺)日前,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科书选文将按照千字300元的标准每年向作家支付稿酬。该办法将于121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此外,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十行按1000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按照《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既可以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转交。《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谓法定许可,是指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教科书法定许可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是出于满足公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而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但在实践中,教科书汇编者和出版者很少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选入,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合法权益。对此,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有了标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就有了支付选文稿酬的标准。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行将终结。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说,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征得其许可,这使得著作权人无法与使用者通过谈判确定付酬等事宜,因此政府就应当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制定相应的付酬规定,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所以,《办法》是具有强制性的。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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