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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2015年02月12日 15:27:31 来源:甘肃日报 访问量:314 作者:卢吉平 伏润之
 日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明确通过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加大财力调节力度、加强省直管县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意见》对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保障责任进行了划分,明确省级政府将发挥统筹调控能力,继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调节力度,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市级政府要强化监管职责,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和督促县级落实保障责任。县级政府要立足自身发展,优化支出结构,加强债务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全面落实保障责任。同时,明确保障主体责任,县委书记主要负责监管责任,县长主要负责保障范围、标准的落实等责任。

《意见》明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省财政厅制定统一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市县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保障标准根据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综合测定。

为充分调动各级财政工作的积极性,结合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将省直管县改革主要内容由“九个直接、两个不变”调整为“七个直接、两个不变”。即:体制性补助、基金收入分成、转移支付下达、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下达、财政结算办理、收入报解及预算资金调度、债务偿还直接落实到县,市州对县的支持不减、数据报送和汇总程序不变。取消收入计划、工作部署直接到县。赋予市级财政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资金监管、项目审核、债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县级财政要自觉服从省市财政部门监管。

《意见》要求,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考核保障责任落实、税收收入增长、财政支出管理、财政供给人员控制等工作,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县给予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县予以处罚。(卢吉平、伏润之)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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