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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12月30日 09:00:4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量:4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山西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依法坚决取缔关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作坊,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至2015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主体责任和县乡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20日前)。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部署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2015年1月20日前)。2014年12月31日前,县级政府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要求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企业要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经营业主牵头的消防安全组织,对照《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标准》,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逐条逐项核查登记,并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
  (三)集中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并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要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排查登记表》,于2015年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登记造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送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市、县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
  (四)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经营业主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要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各县政府与其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纠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六)落实监管责任(2015年12月31日前)。各县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并报送市级政府备案。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县级政府解决不了的,市级政府挂牌督办,市级政府解决不了的,省级政府挂牌督办,直至隐患整改消除。
  (三)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展改革、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县级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二)各级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认真梳理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名录,全面摸清所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情况等。动员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派出工作检查组深入所属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确保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用足用好各类手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专项治理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各级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分级分类制定整治标准,统筹推进专项治理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纳入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结合省政府冬季火灾防控工作部署,立足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县级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及时统筹协调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负责人、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市政府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信息交流。各市、县要明确工作联络人,建立上下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检查信息、资料便捷高效流转。各市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2月20日前,各市报专项治理工作联络人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5年1月31日前,各市报排查情况汇总表;从2015年1月起,每月26日前各市报当月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2015年3月31日、12月25日前,各市分别报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所涉及有关标准、表格等由省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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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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