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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出台条例规范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2014年12月08日 09:14:03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访问量:400 作者:时晓玲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可以说,依法治国已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教育系统如何切实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事关教育综合改革成败。中国教育报从今天起推出“依法治教进行时”栏目,聚焦教育战线、基层一线涌现的活思想、新情况,用新闻语言传播法治精神,以新闻手段让法治教育落地生根,为切实推进依法治教营造氛围、提供镜鉴。敬请关注。

石家庄出台条例规范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教育用地有了法治“围墙” 

  本报讯(记者 时晓玲)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刚性不够,教育设施和预留用地得不到有效保护;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面积标准偏低;居民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不到位,这些在不少城市规模快速扩张中都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今后在石家庄市有了解决依据。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石家庄,今后凡是涉及教育设施规划的事必须按规矩来。

  随着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大和城市人口的激增,石家庄市近年来在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等现象日趋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本次出台的条例,对长期以来在城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有所突破。突出强调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权威性;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生均用地面积有了明显提高;教育设施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居民住宅区须按规定配建教育设施,并予以优先安排。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强化了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教育用地,核定预留用地的区位和界线,预留的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此外,条例对现有教育用地进行确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

  条例对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小学和初级中学的生均占地面积分别由14平方米、16平方米调整为16平方米、18平方米。同时,规定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应当增加10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相应小学和初级中学分别占地面积之和。

  条例还明确了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幼儿园的配建机制,规定配建教育设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辖区政府要及时接收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并组织开办相应的学校和幼儿园。

  为维护教育设施规划的权威性,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为制止开发建设单位占用配建教育设施用地挪作他用,实施违法建设,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违法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限期按规划要求配建。

  编后

  “应建未建、建不达标、建后不移交”,类似这样的问题,在许多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中屡见不鲜,相互扯皮的事也不少。都说教育事关国计民生,教育必须优先发展,可一遇到具体事情,利益相关者们就免不了会有一场角逐和博弈。这是个棘手问题,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好在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寻找解决办法。

  石家庄市面对发展中遇到的阻碍教育问题,不推诿、不妥协,而是知难而进,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当年立法,当年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种下大力气解决阻滞教育发展问题的决心和立法速率,的确值得点赞。

  《中国教育报》2014年12月6日第1版

编辑: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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