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致家长书 >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13年01月14日 06:58:28 来源: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 访问量:457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012年12月25日 10:34:53 来源:滕州市荆河街道西关小学
 
滕州市教育局文件

滕教字 ★(2012)98号

滕 州 市 教 育 局

关于学习贯彻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

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教委办,市直及民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学习贯彻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学习贯彻《责任追究办法》的意义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大幅度提高,办学条件极大改善,进入了内涵发展的重要时期。但总体来看,我市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个别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 会议通过了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于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责任追究办法》以政府令第255号公布,使违规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到了有法可依,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的违规办学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教育领域的行政问责,为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学习贯彻好 《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 《责任追究办法》的学习贯彻活动,把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形象、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的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准确领会 《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各单位要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的要求,有效组织、深入学习贯彻 《责任追究办法》,全面了解掌握 《责任追究办法》条款内容,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做到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要结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四十条”要求,进一步拓宽和加深学习 《责任追究办法》的广度和深度,确保真学、真懂、真用。要通过专题会议、座谈会、讲座、专业解读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与研讨,不仅使广大教育工作者熟知 《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做到人人知晓、入心入脑,更要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执行纪律的自觉性,自觉规范从教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各中小学校要以这次学习贯彻活动为契机,正视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学习促整改、以整改促提高,力求从制度上、从长远上对工作进行思考和规范。要全面梳理学校管理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以此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大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是各级各类学校永恒的中心工作,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的关键在落实。各学校、单位 “一把手”作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强化规范办学意识,切实负好责任,努力提高办学的规范化水平。要针对 《责任追究办法》的条款规定,定期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找差距、查不足,严格排查教育行为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根据 《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建立素质教育督查责任制,市教育局机关帮包干部同时负责指导、规范所包单位和学校的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到各学校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当前中小学需要规范的问题。凡违反规范办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根据 《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坚决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5号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2年 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2012年11月5日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

(二)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三)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

(四)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

(六)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

(八)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

(九)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

(十)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

(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

(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二)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

(四)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

(五)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

(七)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

(九)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的;

(十)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的;

(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代收费未按照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十四)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

(十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

(二)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

(四)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有效阻止违规办学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改正、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财物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建议。

对违规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办法规定的违规办学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普通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 11月5日印发

编辑:王应平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