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1、经教育局检查发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制度开同虚设、执行不力的学校。
2、未配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用储藏室、加工室等专用房间的学校。
3、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虫、防霉、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的学校。
4、加工室卫生不符合标准的学校。
5、加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人员无健康证的学校。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理。
1、确定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过程中,不按照县相关规定办事、徇私舞弊、厚此薄彼,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丢弃、损坏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造成恶劣影响。
3、对学生浪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抹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有关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农村义务孝子贤孙学生营养不良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学校或个人。
2、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或个人。
3、对因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