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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 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年07月14日 08:21:09 来源:教育部网站 访问量:725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
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部署,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现将做好2021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是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等,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学校。

  (二)招募人数。2021年计划招募4500名讲学教师(附件1)。

  (三)资格条件。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含)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的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各受援县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五)招募程序。招募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从受援县教育学校实际需要出发,招募讲学教师,结合讲学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核或遴选;(4)公示公布;(5)签订协议;(6)上岗任教。

  (六)保障措施。1. 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西部省份由中央财政负担;中部省份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东部省份由省级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应分担的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如需安排讲学教师岗前研修,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2. 政策保障。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一)落实招募任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招募工作,根据本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启动2021年讲学教师公开招募工作。加强对本地招募计划的统筹,提高招募完成率,确保新招募讲学教师安全按时上岗。

  (二)摸清受援需求。各地要摸清受援县需求,充分听取基层学校意见,优先保障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招募需求,统筹兼顾不同学段情况,招募受援县急需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讲学教师。

  (三)加强政策宣传。相关省份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大督查力度。对于银龄讲学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特别是招募计划完成不好,讲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不再增加或适当核减该省份招募名额。

  三、及时准确报送材料

  1.请内蒙古自治区和贵州省组建工作组,于2021年7月21日前报送《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附件2)和本省份实施方案。

  2.请参加银龄讲学计划的省份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送本省工作总结和《银龄讲学计划2021—2022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附件3)。

  3.请参加银龄讲学计划的省份和2022年准备参加的省份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送《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附件4)。

  附件:1.银龄讲学计划2021—2022学年招募讲学教师计划表

     2.银龄讲学计划工作组名单

     3.银龄讲学计划2021—2022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

     4.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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