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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信誉考核不达标经营权将被收回

2014年10月21日 08:10:46 来源:新华社 访问量:294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齐中熙)出租车是在城市出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通方式。今后,当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要想继续从事经营的,必须达到规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不到信誉考核等级的,车辆经营权将被收回。

    交通运输部20日向社会公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对出租车行业的经营许可、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由于各地出租汽车发展水平不一,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特别是由于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法律法规未建立等原因,影响和制约着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并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

    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规定加大了力度。针对“黑车”非法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近年来使用越来越广泛的出租车电召预约服务,规定提出,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规定还特别明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且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

责任编辑: 林巧婷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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