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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213号)

2017年11月20日 09:10:15 来源: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访问量:17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村字〔2017〕2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负责组织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居住在C级或D级危险房屋中并经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对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尽快建立危房改造台帐。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于2017年10月20日前会同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危房改造台账进行再次复核确认后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联合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农户身份及危房信息发生变化的,每年年底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台账能否按期报送直接影响到国家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安排,对逾期未能上报的市下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资金将无法落实。

  三、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确保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安全有保障,即居住房屋应达到《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的“A、B级”标准,满足基本质量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

  四、积极为贫困户减轻负担。引导和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省级财政安排的兜底资金对此应给予倾斜支持。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统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各项监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杜绝新建房屋质次价高、修缮房屋仅做粉刷、装饰等问题发生。

  五、按时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力争到2019年基本完成,2020年做好扫尾工作。各地要在确保房屋质量和改造效果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安排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备案。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于省下达任务未完成的,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时给予扣减。对于省下达年度任务之外垫付资金先行实施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将在以后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资金安排中给予考虑。

 

  附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主动公开)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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