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从头条号看到“20年后学生打老师”当事人父亲发的一篇文章,想表达的意思主要有这么几点:1、对二审维持原判感到很突然。2、向张老师和学校道歉。3、未来是否申诉,还没想好。4、摆出了一审律师的的辩词。我虽然是一名老师,但我想抛开老师身分,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先来看辩词。共有六条。
第一条,是否针对教师群体?我觉得不管是否针对教师群体,重要的是常某打了人。法制社会,在路上打了人,肯定要依法处理。提到许多媒体认为,打老师不对,老师打学生也不对。我想说,“打老师不对”跟“老师打学生不对”在这个案件中不扯边。请问,现在的常某还是学生吗,还是那个当年的小学生吗?你这是在偷换概念,知道吗?再说,只不过是老师们很生气,为张老师声张正义罢了。以后记着,张老师也是公民,不是想打就打的。
第二条,录像是怎么传播的。我想说,不管是怎么传播的,视频肯定是常某拍下的,也是从他那里传出去的,肯定不是张老师传出去的,是不是?还辩称不是故意传播,到底是不是故意的,只有你们自己知道。律师的辩词而已。所以法院只能看影响。
第三条,事情如何扩散的。是学校写了控告信并发布引起的。你们的录像可以在栾川传播,为何学校的控告信不能在全国传播?
第四条,是否无故殴打老师。称常某打老师不是毫无缘由,而是针对张老师20年前殴打侮辱自己的报复,历数张老师的“劣行”。前面已经说过,这是20年前的事情了,常某已不是当时的常某了。时过境迁,法律诉讼尚有时效性,何况是报复。再说了,哪家法律,哪条法律允许个人之间相互报复?
第五条,被殴打老师伤情如何。称张老师没影响上课。一边殴打一边拍录像,给张老师身心造成多大的伤害,你们知道吗?请问,需要打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殴打?遍体鳞伤?你可知道,老师带病上课的大有人在吗?
第六条,老师是否存在过错?张老师是否存在过错那是20年前的事情,不是现在常某打老师的理由。常某如果觉得张老师当年做错了,可以走司法程序,而不是自己想打就打,想怎样就怎样。当时把老师打了,那是报复。现在再打,显然不是报复那么简单了。还是法律的时效性问题。
第二,我觉得判决结果的意义,决不能狭隘地停留在尊师重教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告诉全社会,不能以“算旧账”的办法去处理个人历史恩怨,否则社会秩序会受到破坏。它向全社会宣示一切恩怨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决不允许个人之间打打杀杀,因为我们是法治社会。否则,个人之间冤冤相报,你来我往,何时能了?
另外,说一下,你们说尊师重教,儿子品行怎样好,真的没啥意义。先不说是否有诚意,即使真心实意也没用——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必申诉了,当然申诉是你们的自由和权利。
因为,我们要建立的是法制社会,讲求法治。呼吁包括老师在内的全社会遵守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