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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的行为留痕追责

2017年07月14日 17:00:13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访问量:180 作者:内蒙古区纪委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出台《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实行报告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遇有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的行为,纪律审查人员予以提醒和拒绝,并及时主动登记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办法》规定,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的行为实行登记报告的事项包括在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作出处分决定等环节。具体情形包括:打听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执纪审查工作进展、涉案人员、处理意见、纪律审查人员组成等情况;安排纪律审查人员私下会见被审查(核查)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为涉案人员请托、说情、打招呼;干预、施压、阻挠纪律审查工作;威胁、利诱纪律审查人员及其家人;以及其他影响纪律审查工作的打听、过问、干预行为。

  “纪律审查人员遇有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的,应填写《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情况报告表》,于3日内,向审查组组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自治区纪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表示。

  《办法》明确,对打听、过问、干预纪律审查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应当报告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纪律审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岗位或职务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适用对象上,《办法》将负责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信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干部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抽调、借用参与纪律审查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陪护人员等,全部纳入登记报告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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