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07日 11:02:37 来源:山西教育网 访问量:345次
作者:省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教育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已经实施三年。2014年底起,又有40个开展地方试点的县(市、区)开始使用中央奖补资金,在省、市、县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发现一些地区存在食品安全有隐患,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供餐模式不够合理,地方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理解落实不够全面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营养办2015年秋季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切实提升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做好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坚持省级统筹、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部门,落实具体负责人,切实保障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到人、政令畅通。尚未明确工作机构和负责人的市、县要在2016年春季开学前全部落实到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协调指导职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各试点县(市、区)开展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坚决杜绝只转发文件、不过问具体事情的“二传手”现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完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内涵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核心是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各试点县要加强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宣传教育,全面、准确地宣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厘清政府与家庭的责任,不能只管学生吃饱,不注重营养膳食搭配。要在家长合理支出伙食费的基础上,利用中央奖补资金和地方补助资金为学生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同时,各地要继续落实原先已实行的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的资金补助政策,严禁出现中央资金到位后地方资金和家长应承担伙食费退出的“挤出效应”。各县(市、区)要逐校排查落实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于2016年3月底前将各寄宿制学校食堂的伙食标准,家长、地方和中央资金比例情况报省营养办。 三、加快食堂建设步伐 国家试点县学校食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至各县,部分地方试点县在“全面改薄”项目中也有食堂建设规划。各试点县(市、区)要全面摸清本地学校食堂基本情况,制定到2017年学校食堂全部达到标准化的建设规划,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并加快建设步伐。尚未开工的要按照规划时间如期开工,已经开工的要尽快完工,并购置配齐供餐设施设备,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及时交付学校使用。学校食堂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征询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四、寄宿生全面实施食堂供餐 学校食堂供餐是国家大力推行的受学生欢迎的、最安全有效的供餐模式。部分有食堂但未实行食堂供餐的学校,要尽快调整供餐模式。到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凡是有食堂的学校要全部通过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完整的正餐。 五、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狠抓食品安全 各地要认真组织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始终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机制。要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因地制宜探索供餐企业生产加工配送“一条龙”服务。要大力推行大宗原材料政府“四统一”采购制度,减少中间环节,确保采购食品、原材料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留样等制度,如实做好台账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得少于2年,保证食品可追溯。要坚持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供货商评议、供餐“黑名单”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学校负责人陪餐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大对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力度,提高餐饮服务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切实加大食品采购、验收、贮存、粗加工、烹饪、发放、陪餐、留样、餐具、环卫等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切实落实地方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提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等相关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将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和食品配送等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特设专户,学校要实行分账核算,严格落实专款专用。要加强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坚决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不良行为发生。不得以各种理由降低补助标准,减少补助数额,截留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将补助资金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营养食品配送、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之外的工作经费支出。 七、持续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督促试点学校建立健全膳食委员会,确保有效运转。要切实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的专业指导。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营养卫生专家加强对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家长进行营养健康、食品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食堂及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使学生在“吃得饱”的基础上,进一步“吃的营养、吃的健康”。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充分利用营养健康课及餐前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常识教育,切实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培训机制,每学期至少要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业务技能、食品安全培训。要科学合理制定供餐的品种和每周营养食谱,切实改变单一配餐现象。 八、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公示 各试点县(市、区)要把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纳入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主动、准确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文件、组织机构、资金使用、招标采购、供餐“黑名单”企业、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社会和舆论监督。试点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营养食谱、饭菜价格、受助学生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工作要求,及时报送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学生实名制信息系统、工作简报、典型经验和其他相关资料。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2016年度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省学生营养办备案。省政府督导室将于2016年上半年对此文件执行情况,包括各地工作机构、食堂建设、工勤人员工资、供餐模式、资金使用、实名制系统填报、新《食品安全法》培训及落实食品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2015年12月3日
编辑:王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