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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切勿错失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

2018年08月23日 21:12:3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217 作者:兰琳宗

  8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发出的敦促投案自首公告,也是今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参与发布的首个敦促投案自首公告,再次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对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必须持续保持高压震慑。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追逃追赃决策部署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追逃办加强统筹协调,“天罗地网”越织越密,震慑效应持续加码,战术打法日益成熟,追逃追赃开创新局面。十九大后,“百名红通人员”中又有5人到案。

  同时,宽严相济是我国惩治犯罪的一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本次公告,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追逃追赃决策部署和刑法、监察法等法律精神的具体举措。

  细读本次公告,还可以发现多方面的信息和信号。比如,不仅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己主动投案,也鼓励亲友帮助、规劝其投案。公告指出“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等,均视为自动投案。再如,追逃追赃一起抓,人要追回来,赃款也不能丢。公告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又如,充分发挥群众力量,营造强大势场。追逃追赃工作开展以来,国内群众、海外华人华侨等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找人员下落、配合开展劝返,成效显著。本次公告继续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外有关组织、个人积极举报,动员、规劝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众人拾柴火焰高”,公告发布后必将汇聚起海内外各界人士参与、支持追逃追赃的强大合力。

  外逃多歧路,知返是正途。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抓住机会,及早回头,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如果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只要尚有一人在逃,追逃决不停止、绝不收兵。

  近期,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包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内,国内一批涉嫌违纪违法的省部级及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主动投案,“自首效应”正在形成。对走入歧途的人员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只要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就还为时不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

投案自首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监察、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帮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外有关组织、个人积极举报,动员、规劝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参照适用本公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
2018年8月23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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