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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

2016年05月11日 11:32:45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访问量:160 作者:何锦

  年初,一条关于社区党委书记擅自更改民主评议测评结果的举报信息引起我们的注意。

  接到反映线索后,我们调取社区民主评议表、测评统计表等原始资料,掌握了第一手证据材料。通过调查,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并与举报材料一一对应,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

  很快,社区党委书记承认了自己违规替换社区代表测评选票,私自更换测评结果的违纪事实。

  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个别前来“说情”的人,他们认为“这是小事,批评教育就可以了,给予处分有点过重。”类似的说情被我们坚决地回绝:不能让违纪必纠成为空话套话!

  接下来,我们在违纪问题适用党纪处分条款上产生了分歧,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激烈地争论着适用的条款。

  “擅自更改民主评议测评结果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应该适用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协作组成员小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对,我觉得这是违反了第72条关于‘民主测评’的相关规定。”有人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家看下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我认为这一条适用更准确些。”小马表达了自己的不同观点。“我觉得第74条关于‘弄虚作假’的相关规定比较适合。”

  “这个违纪问题主要是该社区党委书记擅自更改群众的民主测评结果,‘弄虚作假,骗取其他利益’没有明确表述出民主测评这个事情,我觉得不太适合。”小孟反驳道……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要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经过讨论,我们初步认定第72条更加适用该违纪问题。为更准确,我们咨询了纪检监察室的意见,并向上级纪检机关进行了咨询。

  “该违纪问题是民主测评中出现的违纪情况,该社区书记擅自篡改民主测评结果,属于违反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适用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纪检监察室和上级纪委法规处的明确答复与我们的讨论结果一致。

  最终,区纪委作出了给予该社区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我深深地感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除了要掌握党纪党规的各项内容,更要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党纪党规的内涵和适用。这既是对组织负责,也是对违纪同志负责,更是维护党纪党规权威的必然要求。(成都市锦江区纪委派出街道纪工委 何锦)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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