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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2014年08月04日 01:40:50 来源:山西新闻网 访问量:222
  8月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调整了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算起。而此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伤残津贴在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2)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4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4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3)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补齐到20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全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两倍 (即187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全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两倍 (即187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9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79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
  记者了解到,省人社厅已下发2014年度全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统筹地区将会陆续出台具体政策。(记者杨文)
编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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