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7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经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做好2017年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中心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认真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紧密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情况
2017年规章项目计划共12件。其中,正式项目6件(制定5件,修订1件),分别是:《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预备项目6件(全部为制定项目),分别是:《山西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山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办法》《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本部门承担的规章起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规章起草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经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立法计划的完成。
(二)创新工作机制。
规章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要努力创新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工作机制,研究遵循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规章要体现山西特色、充分反映民意、解决实际问题。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政府立法机制,改进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方式,拓宽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征求意见的效果。
(三)严格审查把关。
起草规章草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起草完毕后,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章草案,要紧密结合全省工作大局,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召开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等,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水平和质量。
(四)密切协调配合。
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规章起草部门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形成一致意见;经充分协调相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策。
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认真做好立法协调工作,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确保年度立法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7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